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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考试《审计》第4章监控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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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注会考试《审计》第4章监控复习重点(一)监控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掌握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遵守状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的状况;  2.质量掌握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掌握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力量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阅历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掌握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掌握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掌握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质量掌握制度进展持续考虑和评价:  1.确定质量掌握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训练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供应反应意见;  2.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掌握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3.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实行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准时做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掌握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2.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状况的书面确认函;  3.职业进展,包括培训;  4.与承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详细业务相关的决策  (四)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展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工程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展检查  2.检查的组织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以下主要因素,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6)  3.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展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工程组  参加业务执行或工程质量掌握复核的人员不应担当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值得说明的是,选取单项业务进展检查只是监控过程的组成局部,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实行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实施监控  4.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考虑考虑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1.确定所发觉缺陷的影响与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觉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以下哪种状况:  (1)该缺陷并不必定说明质量掌握制度缺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负责人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偶然)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消失的或其他需要准时订正的重大缺陷必定)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3.提出改良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以下改良措施:  (1)实行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觉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进展的人员;  (3)改良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4.监控结果说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假如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说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实行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掌握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工程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准时实行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系统性的、重复消失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工程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觉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详细业务,除非指明详细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六)监控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以下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展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状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实行行动及实行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状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以下方面:  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的遵守状况;  2.质量掌握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以下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1)已实施的丁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掌握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2.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局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怀的问题  对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与指控,如来自客户人员和客户的往来方(如客户的供货商)等,由于他们不必担忧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显的个人利益或动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认为,他们的投诉和指控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假如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才可能没有顾虑地提出关怀的质量问题  假如收到匿名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人员说明,与实名的投诉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诉和指控更难调查和反应,鼓舞用实名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说明全部的投诉和指控都将得到记录、调查并会将结果反应给投诉和指控人反应调查结果通常实行书面形式  3.调查、记录投诉和指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状况予以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本所内部不参加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阅历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视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4.实行适当的行动假如调查结果说明质量掌握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掌握制度的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适当行动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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