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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反洗钱机制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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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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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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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反洗钱机制比较分析一、 我国反洗钱概况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对外经济交往持续发展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是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各类犯罪活动相继滋生,产生黑钱数量巨大,再加上转型期大背景下国内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高速蔓延之势中国出现的洗钱活动不仅表现为洗钱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还体现在洗钱犯罪手法和模式的不断翻新国内洗钱犯罪活动方式与国外基本相同,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1.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所得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获得赃款后,经常利用银行迅速将赃款转移出境以逃避打击而有的则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这类洗钱活动往往与国内金融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洗钱有关,他们经常能够发现并掌握我国金融体系中资金出入境的体系漏洞2.以向中国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以“投资”作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集团的惯用伎俩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犯罪集团纷纷向中国从事洗钱活动根据公安部资料,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中国大肆渗透他们以开办工商企业投资各种现金流较大的实业为掩护,漂洗黑钱。

      3.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是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一大特点早期的地下钱庄主要还是在本地从事简单的收放贷业务,高于银行利息吸储放款,赚取高利贷此后随着市场需求的发展,很多实力雄厚的地下钱庄都开展了跨国汇兑业务这就为跨国洗钱提供了方便近年来,重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二、 外国反洗钱机制概况1.美国反洗钱机制概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它的反洗钱执法机关是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IRS4787 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在美国,反洗钱情报网络十分庞大和完善美国财政部设立了金融犯罪情报中心 ,它建有庞大的金融数据库,与全美各金融机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借助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之内查到某个人的金融记录、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数据信息。

      这些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的所有经济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另外,在相关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如国内税务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就储存着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2.英国反洗钱机制概况在英国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有国家犯罪情报局、金融监管局、海关、司法部门、国内事务部等以国家犯罪情报局为例,它内设经济犯罪部,建有庞大的金融情报数据库,通过实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收集、分析、调查交易信息十分方便同时,英国各个商业银行内部都设有反洗钱报告官,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银行内部各个部门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给国家金融情报局,反洗钱报告官不仅素质高,而且在银行中也有很高的级别此外,在伦敦,十几家大银行还共同组建了自己的“金融特遣队”,成为反洗钱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3.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概况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公认的拥有最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的国家之一,它的反洗钱执法机构是国家犯罪局、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海关总署和税务总署等它的法律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上报制度(现金交易或国际电报汇兑中大于或等于10000澳元的交易) 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用机构、娱乐场所等行业。

      澳大利亚还建立了“澳大利亚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对澳境内及进出澳的资金进行监测和跟踪,分析交易数据,寻找蛛丝马迹,发现洗钱线索,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供情报信息在电子化方面,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机构业务处理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分析、处理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信息三、我国反洗钱机制的不足之处1.政府组织机构尚需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洗钱活动越来越猖獗,洗钱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的毒瘤现行的以人民银行为首的反洗钱协调机构没能充分调动反洗钱斗争效率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发行机构和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关,既缺乏足够的强制侦查手段,也缺乏调动行政司法力量的权力因此将反洗钱协调组织工作赋予人民银行,可以说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此外中国政府虽然参加了FATF等国际洗钱组织,但在开展反洗钱信息分享、经验交流、司法合作方面仍然较为落后,也没有建立相关联的机制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中国颁布了《反洗钱法》、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相比发达国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金融领域相关规定也显得过于单薄,缺乏实施细则,而除银行业之外的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实施细则更是尚未制定。

      3.金融机构反洗钱防范工作仍然薄弱洗钱组织对于资金的流通运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着员工素质需要大幅度提高,经验需要大量积累、应变能力需要迅速增强、技术条件需要大力改善等难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能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一方面,相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不强另一方面,金融业竞争激烈,很多银行被迫选择了打“擦边球”或违规定手段4.中国地下钱庄和其它非金融机构缺乏管理中国的地下钱庄和地下赌场、典当行、租赁公司等等或合法或非法的新兴服务行业一直处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黑色或灰色领域的存在,成为滋生洗钱活动的土壤四、 外国反洗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1.以《反洗钱法》为依据,进一步深化反洗钱实施细则2006年10月《中华人们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空白,这仅仅意味着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开始就此法而言,这部法律只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基础和大致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除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和部门的反洗钱义务和实施手段仍很欠缺,这将使得全面、系统得反洗钱网络因一些相关部门和机构“无法可依”而难以展开鉴于此,我国应该在确定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后,立法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及本部门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尽快确定与自身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的具体执行规章。

      2.建立健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职责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权威,中央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在调动、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方面存在明显的困难因此,应尽快抽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地税系统、纪检委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骨干,组建成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洗钱检测中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继续会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引, 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检测工作,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3.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情报生成机制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单一的模仿美国模式会面临网络化、货币电子化等方面的硬件限制,因此,在我国应充分利用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个人线报这三条稳定的金融情报渠道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国反洗钱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这两个不同层次的信息输送渠道,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优势,并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不断调整和完善。

      4.加大对洗钱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美国对洗钱行为施以严厉惩罚和信用曝光,这无疑对洗钱分子及相关部门以巨大的震慑,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反洗钱的经验,采取巨额惩罚与信用曝光并用的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商业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洗钱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仅规定对洗钱行为可给予了高额罚款,我国应随着对洗钱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充分运用对相关部门的信用曝光这一手段,以期有效的遏制洗钱行为 辽阳银行鞍山分行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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