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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洛克的财产权思想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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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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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洛克的财产权思想 【摘要】洛克,作为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的重要代表,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对其政治思想的讨论,特别是对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分权思想的讨论,是相当多的然而我们对他的财产权思想的讨论,在目前看来,所涉及的并不多见因此本文试着从其财产权思想产生的背景谈起,接着对其财产权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继而论述洛克财产权思想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政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指明了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在缺陷以及产生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通过这些讨论,我力求进一步的理解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以求对洛克的政治思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关键词】 洛克 财产权 劳动约翰洛克,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他于1690年成书的《政府论》,担负了为第一次具有世界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鸣锣开道,对英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洛克的《政府论》(上、下两篇)中所系统阐述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学说,为后来的政治思想家所吸收和继承,同时也为后来的政治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特别是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到目前为止仍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不少学者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对其进行解读、研讨当然这其中会有不少的精益之处,然而我们并没有能够真正的全面的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他的财产权思想把握不够,制约指着我们全面的理解洛克博大精深的思想。

      基于这个原因,本文试着从洛克财产权思想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对该思想的评价进行讨论,以求更进一步全面的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的内涵本文力图在对其思想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对其理论产生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这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把握洛克的政治思想,以求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洛克财产权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历史唯物主义观告诉我们,任何政治思想家的学说的提出都离不开其所处的历史社会环境,都必定会深深的打上时代的烙印因此我们对洛克私有财产权的探讨也应该从讨论其时代背景开始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的法律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当洛克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理论1627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危机,决定收取强迫性贷款,他用的手段十分残忍他将拒绝宣布这一贷款合法的首席法官免职,并囚禁了76个拒绝付款的人,而高等法院竞宣称,国王有不说明理由而囚禁臣民的权力。

      1637年,富有的白金汉郡绅士汉普因拒绝交纳造船税而受审并被裁决首席法官冯奇说明了国王的理由:“剥夺国王卫国力量的议案是无效的——因为它们束缚国王,使他不得支配他的臣民,不得支配臣民的身体和财产”他宣称,英国王权是绝对的,任何限制国王“支配其臣民身体与财产的议会立法都是无效的”复辟时期,以查理二世为首的保王党,企图恢复他们在革命前的权势地位,大力推行恢复专制的措施,首先是颁布一系列法案对反对王权和国教的清教徒进行迫害而且,查理二世同他父亲一样,不择手段地聚敛钱财伦敦金融界向政府贷款达125万英镑以上,1672年查理二世突然宣布将这笔钱认作永久贷款,实际上就是要赖账不还到20世纪70年代末,查理二世的所作所为使有产者越来越感到不堪忍受,不满情绪在全国逐渐滋长1679年4月议会选举时,反对查理二世政府的反对派在议会中占了多数5月下旬,下议院有一批议员第一次提出了一个“排斥法案”,主张排斥信奉大主教的詹姆士公爵继承王位1680年1月和1681年3月,这一法案又两度被提出,并因是否赞成这一法案而形成两个派别—— “辉格派”和“托利派”然而,这两个派别并不能决定“排斥危机”的结局查理二世强行关闭国会,解散国会,乃至不再召开新国会,企图实行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最终击败了对詹姆士的排斥要求。

      显然,在这种环境下,任何个人(包括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私有财产无法得以有效的维护,这严重地威胁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因此,当查理二世于1681年3月28日再次解散国会后不久,以莎夫兹伯里伯爵为首的“辉格派”放弃了原来的温和立场,策划了一场旨在推翻查理二世专制统治的革命运动洛克的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财产观正是在对君主拥有绝对专制的政治权力论调所进行的批判中提出来的复辟王朝(1660年~1688年)后期,为绝对君权辩护的理论再度甚嚣,其结果是菲尔麦的遗著《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于1680年出版菲尔麦在这本书中对“君权神授论”作了极其充分的表述在他看来,“一个父亲或一个君王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享有绝对的、专制的和无限的权力,从而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于是,君主占有臣民的一切,驱使他们的身心,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是上帝赋予君主绝对权力的,而臣民对于这种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只有俯首贴耳地服从为适应当时历史的需要,必须反对这种观点,以维护个人的财产安全因此,洛克借助自然状态和契约论,对菲尔麦的这种观点进行了有力的驳斥,系统的论证的了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形下,洛克的政治思想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维护个人特别是新兴资产阶级的财产安全二、洛克财产权的基本观点为了批驳菲尔麦 “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老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学派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田园诗般的理想境界,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同时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裁判的执行,那些出于私心或者因为无知的人,必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侵害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经常性的恐惧和危险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人们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洛克虽然主张人们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但认为人们并没有把所有权利交给统治者,他们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生命、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按照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依然最后保留。

      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之后,各自放弃了他们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被指定的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者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2]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府,在洛克看来,只能消极的充当财产保护者的角色因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如果国家和政府本身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在洛克的眼中,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的依据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由上可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之所以获得其合法性存在,唯一的前提和基础也就在于此洛克认为,所谓“财产”或“所有权”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己拥有的物品,也包括自己的人身;即不仅指对物的所有权,也指人身自由当然,从洛克说明私有财产权的起源来看,从人身财产的依赖关系来看,洛克主要指的还是对物的权利洛克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转让或剥夺的自然权利。

      然而财产权又是自然权利中最核心的东西,他认为,生命权即安全,即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将洛克关于财产权的基本的观点和论证简要地概括为五个方面1.财产权的产生是人类生存的必须自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洛克认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既然是供给人类使用的,那么就必须通过分给个人使用来实现如果任何个人都不能把某种共有的东西变为己有,使之成为自己的一部分,结果将是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为人类所享有,从而人类也就无法存在下去了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权的产生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是人类理性所要求的,是适应自然法需求的2.劳动是使自然共有物转变为私人财产的唯一依据洛克从人身权出发,对财产权的合理性进行逻辑论证洛克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地上的一切既是上帝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拨归私用,才能对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如何拨归私用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

      因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4]洛克在完成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转变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又完成了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2)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3) 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从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洛克在提出财产权时的内在逻辑他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由于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而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正因为任何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他人都不可能具有的所有权,所以,按照逻辑的内在要求,任何人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因为劳动作为人身的活动方式是属于人身的,从而人对人身以双手进行劳动的产品也具有所有权只要有人对共有的物施加劳动,使之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那就成为他的财产。

      因此,在洛克看来,正是劳动在自然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起了私人财产权3.通过劳动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是有条件的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度关于第一个条件,洛克持有“资源无限”的论点如果说,在洛克时代,这一论点由于人口较少和资本发展所需而不失其历史意义的话,那么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倡导资源无限的观点恐怕是不妥当的关于第二个条件,洛克主张把人类共有变为个人私有应有一定限度,这就是以供人们享用为度,超过此限度就不是他们应得的,因而也就不是正当的而且,在他看来,对人类生活实际有用的绝大多数东西,即生存必需品,一般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因而积聚这类东西是无益的所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5]这在某种意义上看起来,洛克似乎在保护穷人的利益,反对富人毫无限制的贪婪其实并不然,洛克此话的意思是说如果这个东西是能够长期保存的,那么他就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恰好引出了他的货币产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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