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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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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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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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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旅客运输相关法律问题及 案例解读法律部诉讼仲裁处 黄钰主要内容一、航班不正常的法律责任 •航班延误 •航班取消和计划性变更 •机型变更二、“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条款的法律定性三、其他常见投诉案例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适用的法律2一、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当航班 不正常时,承运人应负什么责任 ?3(一)航班延误• 1.什么是“延误”?• 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 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有潜在的风险性 • 国际公约均未对延误做出界定4(一)航班延误(续)• 法学理论上的航班延误定义:• 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 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 合理期望的期限的超过 • 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 不合理的延误• 不确定、难操作• 实践中,班期时刻、轮档时间、开关机门时间5(一)航班延误(续)• 民航总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2008.3.30起施行• 正常航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班为正常航班 •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浦 东、广州以及境外机场30分钟,虹桥、深圳机场25分钟, 成都、昆明机场20分钟)之内正常起飞未发生返航、改航 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2)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前后10分钟之内落地 的航班。

      6(一)航班延误(续)• 案例1:旅客1月15日在020-95539购买一张2月12日北 京-三亚CZ6716 Y舱客票,因航班临时延误19分钟,旅客 改乘其它航空公司航班,2月18日致电95539申请全退 •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依据分别为:PNR中的“UN” 状态、机场开具的航班延误证明、SOC系统明确的延误原 因只要航班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按非自愿情况处理 经查:1.PNR中没有“UN”状态;2.旅客无法提供航班 延误证明; 3.经查SOC系统,并无明确延误原因,但实际 轮档时间及实际起降时间与计划起降时间均有出入旅客 的客票是否应该按非自愿退票办理?7(一)航班延误(续)• 2.延误的法律责任• 依据:(1) 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 • (2) 合同法; • (3) 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首先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8(一)航班延误(续)• (1)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 机务、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 民航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 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 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排除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9• 结合合同法、国内运输规则:• 第一,继续履行延误后,如果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乘坐后续航班; 如有需要,住宿,餐饮; 签转; 退票. • 第三,赔偿损失 • 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 如,在等候过程中的费、餐饮费等 • 不同于“经济补偿”10注意:1.延误不必然赔偿;前提:承运人有过错,旅客有损失(有证据证明,旅客 举证)无损失不赔• 2.间接损失不赔; • 例如:贻误商机• 3.精神损失不赔; • 如:不便、不适11• 4.符合免责条件的,不赔; • (1)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 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 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国内: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 或促成的; • 国际: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失或其 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12• 5.限额赔偿• 国内法,无规定,以实际的直接损失为限•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4694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 的上限。

      13• 案例2:旅客一行两人购买10月26日CZ3402九寨沟-成 都的航班,航班超售,其他航班满员,安排旅客候补如 果真的无法补上,将会联系地面运输车辆把旅客送到成都 而这两位旅客拒绝接受为其安排的车辆,自行联系了超 五星级酒店九寨天堂,租用宝马越野车,费用8000元随 后川航航班有两位旅客NOSHOW,这两位旅客自行购票此 时,其租用的车辆已到达机场,旅客需交付车费1200元 要求南航赔付机票款2260元及1200元租车费用14• 案例3.航班临时性延误,旅客到达目的地,但已耽 误其乘坐到其它地方的班车,旅客认为南航原因导致,强 烈投诉并要求赔偿 • 订立合同时的预见性• 案例4.航班不正常,旅客经了解,现场已知道航班 延误可能超过4个小时,等了7、8个小时后才通知航班取 消,旅客认为如果南航早些提出,可以选择其它航空公司 办理签转,现在其它航空公司都已飞了,强烈投诉15• (2)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 天气、突发事件、空中管制、安检等 • 免除违约责任 • 注意:仅免除违约责任,不免除其他的合同义务: • 1.告知义务,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原因; • 2.补救义务,后续航班、签转、退票; • 3.协助安排食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实践中已突破)16(二)航班取消或计划性变更• 1.没有安排后续航班或替代方式• 2.安排后续航班或替代方式(绝大多数) • 处理方式与航班延误相同 • 告知义务; • 继续履行; • 补救义务(签转、后续航班、退票、食宿); • 赔偿损失17• 案例5.南航航班取消后,我们为旅客办理签转到他 其航空公司,但不能保证成行,旅客到了机场后签转航班 已满员,旅客强烈投诉• 案例6:旅客兑换SJW—CAN的航班,航班计划性变动 ,由2MAY的CZ3132的航班改为3MAY的CZ3132,已提前告知 旅客航班有调整,现旅客强烈不满,要求赔偿按照南航 规定航班计划性变动,已在航班起飞前通知旅客南航是 不予赔偿此类情况应如何从法律角度向旅客解释?18(三)机型变更• 舱位的变更• 小改大,大改小• 旅客“溢出”,不同于“超售”,不得使用“超售”的字眼,特 别是作为补救措施时19• 案例7.机型变更,航空公司物理舱位不变的情况下 ,不会主动告知旅客,但旅客认为购买的是大机型,强烈 投诉要求按非自愿处理,客运销售业务手册上没有相关的 说明和规定• 案例8:旅客购买上海-北京cz3908航班,旅客咨询此 航班上高端经济舱的每排座位数,坐席告知每排6个座位 。

      当旅客实际乘坐时,发现每排设置8个座位,旅客觉得 95539没有提供可靠的信息,让其在购票时做出错误选择 ,利益受损,要求赔偿此类问题从法律角度上应如何解 决?20• 降低服务标准,是否要赔偿旅客?• 案例9:会员张亚哲旅客原定北京—三亚的航班 23apr的高端经济舱,现航班取消,保护的航班无高端经 济舱,因此为旅客调整到Y舱,旅客不满,强烈投诉,要 求赔偿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如何应解决21二、“三不准”机票是否属于 霸王条款?22• 案例9:旅客购买了“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三不准 机票,有突发事情要求更改时间或申请退票,旅客认为南 航没有损失的情况,而且又有位置提供,也可以满足旅客 的情况下,应该给予特殊处理,否则认为南航的规定是霸 王条款• 法院判决: • 1.“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是格式化免责条款,免除承运人为 低折扣机票旅客办理签转、更改或退票手续的责任23•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 (1)遵循公平原则:低折扣——三不准;有选择权; • (2)关于提请注意义务:大号字体,无阅读障碍; • (3)关于说明义务:正常的成年人,未提出异议。

      24• 3.无证据证明承运人为旅客办理低折扣机票退改签手续是 其法定义务• 综上,“三不准”条款符合合同法规定,且该条款中免 除承运人为旅客办理低折扣机票退改签手续的责任的规定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该条款为 合理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应属有效条款• 二审终审,再审驳回25三、其他常见投诉案例• 案例10:旅客在南航官网上购买了3月1日CZ6762哈尔 滨-三亚的客票,因航班计划性变动,旅客要求全退客票 ,但由于之前销售单位通知变动时,旅客已确认了自动保 护航班的座位,所以无法全退,现旅客要求给予解释• 分析: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班出现计划性变动,销售 单位提前通知旅客,为旅客保护后续航班,旅客也确认了 该航班,表示合同已再次签订,如旅客要求全退,应该按 自愿退票处理但旅客指出航空公司在通知的时候,来得26• 太突然,由于当时并没想清楚,所以答应了,而过后考虑 到种种因素才发现自己无法乘坐旅客认为航空公司确实 更改了航班的时间,打乱其行程,应该给予非自愿退票处 理• 疑问:从法律角度看,旅客已确认了自动保护航班的座位 后提出退票,航空公司是应该按自愿还是非自愿退票处理 ?27• 案例11:由于座席造成的差错,公司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和 义务? • 坐席与公司:雇佣关系 • 公司与旅客: 运输合同• 案例12:由于代理人造成的差错,公司是否承担相关责任 和义务? • 代理人与公司:代理合同 • 公司与旅客: 运输合同 • 代理人与旅客?28• 案例13:南航作为出票方,销售南航与外航联运的客票, 如南航段发生非自愿变动,南航是否有责任保证所有后续 外航航班的安排?• 缔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29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适用的法律•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 要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

      公约目前有92个当事国我国于 2005年6月1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 我国生效30(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责任限额修改,自2009年12月30日起生效 • 1.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每名旅客第 一梯度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00,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 民币1069120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 币1209174.72元); • 国内:40万元• 2.在人员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 任限额由4,15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44368.48元) 提高至4,694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0184.4928元) ; 国内:实际的直接损失 31(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3.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 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0691.2元)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2091.7472元); • 国内:随身携带物品3000元;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 4.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 公斤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由17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81.7504元)提高至19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203.1328元)。

      • 国内:每公斤100元32(二)欧盟关于航空旅客权利的第261/2004号条例• 全称“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 一般规定”,2005.2.17生效• 1.适用范围 • 欧盟承运人; • 外国承运人(南航):从位于成员国境内的机场出发,不 论国籍、目的地 • 阿姆斯特丹——北京/广州;巴黎——广州33• 2.航班延误• (1)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4小时以上(航程在3500公里 以上) • (2)免费餐食和饮料(与等待的时间相适应) • (3)免费提供两次、电报或、E-mail; • (4)若第二天离站,提供旅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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