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论:第10讲 意思表示的瑕疵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pptx
49页民法总论民法总论第十讲第十讲 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瑕疵 & &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第五章第五章 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瑕疵第一节 戏谑行为 心中保留 通谋虚伪表示第二节 错误第三节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第五章第五章 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瑕疵 心中保留 明知的不一致 戏谑行为 意思欠缺 通谋虚伪表示 (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 不知的不一致 错误 瑕疵 欺诈 意思表示不自由 胁迫 乘人之危 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一)欺诈的涵义 相对人故意地、实施了违法的欺骗行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并因错误而做出违反真意的意思表示 事例 上海某司考培训中心在对外宣传材料中称,本中心聘请复旦大学法学院xxx教授授课,于是报名参加但事实是该中心并未聘请xxx教授,或者xxx教授根本不是复旦大学的教师 注意:欺诈是一种特殊的动机错误!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 (二)成立要件: 1、欺诈行为 (1)欺诈的故意 “双重故意” (甲)欲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状态 (乙)欲使相对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 (2)欺骗行为的违法性 (甲)欺骗行为 使他人产生不正确的认识或者判断的行为。
(乙)违法性 欺骗行为超出社会容忍限度第四节第四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二)成立要件: 2、因欺诈而做出意思表示 (1)错误的引起 欺诈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通常是动机错误) 疑问:万海打假? (2)错误和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 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必须存在“条件因果关系”(condictio sine qua non),即如果没有错误,表意人就不会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旧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王海打假”的立场分歧: 不适用消保法,因为不是消费者 (法院现行作法) 适用消保法,但不适用双倍赔偿,因为不是欺诈 适用消保法,适用双倍赔偿思考:思考:2011年9月初,X在南京某酒水超市Y购买了5箱共60瓶茅台,总价是8.4万元。
购买过程中,X特意找了两位公证员全程跟随,对购买过程做了公证随后,茅台未拆箱就被送到了白下区质监局,要求检验有假检验报告显示,这批茅台是假酒事后,质监部门没收了这5箱假酒,Y超市也返还了8.4万元但是,X认为卖家应当就欺诈行为做出赔偿,对赔偿数额双方却没达成一致最终,X起诉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向Y超市请求一倍赔偿8.4万元问,X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三)欺诈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2款) (a)拒绝履行抗辩 (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注意:民法通则第58条3款:无效 合同法第54条2款: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法第52条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三)欺诈的效果 (2)善意第三人 事例 X受到Y的欺诈,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Y后来,Y又将该房屋转卖给善意的Z,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时,X要求撤销他与Y之间的买卖问,X撤销后,可否向Z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撤销的溯及效 Y变成无权处分人(?) 从Y处买受房屋的Z应如何保护? (我国无直接规定!)物权法的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认为是物权法的问题,则出现法律漏洞 日本民法典第96条 因欺诈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可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而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者,仅于相对人明知事实之情形,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基于前两款规定,撤销因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民法典第94条 与相对人同谋的意思表示无效 前款所规定的意思表示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律构成 A. 撤销前卖给Y的情况 (非真正)无权处分 无因性(德) 民法第96条3款(日) ?(我国)B. 撤销后卖给Y的情况 (真正)无权处分 无因性(德) 对抗问题(日判)/ 94条2项类推(日学) 物权法第106条(我国)A情况中适用物权法第106的问题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四)默示欺诈 事例 X结婚时,以300万元购买了Y的公寓房在搬进去两个月后,X从邻居处得知,该房是3年前Y从他的亲属那里继承来的,被继承人当时就是在该房里上吊自杀的 民通意见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欺诈(六)欺诈与错误的关系 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受保护 但是,如果动机错误是由相对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例外地允许撤销 欺诈是特殊的动机错误 存在竞合的问题 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二、胁迫 (一)涵义 指相对人故意地,向表意人示以危害,使其产生畏惧,并因此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事例a Y对X说,如果不把卖给我,我就打你一顿 X无奈,将买给了Y 事例b Y强按住X的手,使X在不愿签署的文书上签了字 注意:胁迫以精神强制为前提;物理强制的情况不成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造意思表示的构造 内部要素 外部要素 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识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二、胁迫 (二)成立要件 1、胁迫行为 (1)胁迫的故意 依旧是“双重故意” (2)胁迫的违法性 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 (甲)手段不法 (乙)目的不法 (丙)目的和手段不具合法的关联性 事例c X撞伤Y,Y以告发X相胁,迫使X做出赔偿 事例d Z看到X撞伤Y,于是以告发X相胁,迫使X借钱给Z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二、胁迫 (二)成立要件 2、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1)产生畏惧 无需达到表意人完全丧失选择自由的程度。
若达到那种程度,实际上意思表示不存在,表示归于无效 (2)畏惧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无需从理性观察者的角度判断,只要看受胁迫者的精神状态就可以了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二、胁迫 (三)胁迫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 同欺诈,即可变更、可撤销 2、与第三人的关系 事例 X受Y的胁迫,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Y后来Y又将该房屋转卖给善意的Z,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时,X要求撤销他与Y之间的买卖问,X撤销后,可否向Z请求返还房屋? 老问题:完全是物权法(善意取得)的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认为是物权法的问题,X不得请求Z返还 日本民法96条 因欺诈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可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而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者,仅于相对人明知事实之情形,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基于前两款规定,撤销因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胁迫的情形,表意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 事例 S需要向Y银行借钱100万元,但没有自有资产作担保,于是想请X当保证人起初X有些犹豫,于是S骗他说,还会拿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的,保证人不会有任何的风险于是X与Y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后来X发现,S根本就没有可供抵押的房屋这是S已经无力偿债,Y要求X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胁迫 事例 S想从银行Y那里贷款,但由于没有像样的担保,于是来找同一个公司的出纳X,请他充当保证人,但X当场拒绝于是S威胁说,如果X不当保证人的话,就把他盗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告诉公司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一、我国法 无规定二、国外立法例德国民法123条2款 因第三人欺诈而向他人做意思表示的,只有在他人明知或应知欺诈时,方可撤销日本民法96条2款 因第三人欺诈而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者,仅于相对人明知事实之情形,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注意:第三人胁迫无相应规定!可以理解为:即使相对善意无过失,表意人也可以撤销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理由:胁迫的情形,保护表意人的需求更加强烈。
解释论 在现行法的环境下可能的应对 (甲)第三人欺诈的情形 可以按照重大误解来应对,因为这里由于第三人欺诈造成表意人陷入动机错误 (乙)第三人胁迫的情形类推适用相对人胁迫欺诈胁迫意思原理尽管以不正确的认识为前提,但是意思表示本身的做出是任意的意思决定的自由本身受到了侵害归责原理本来需要表意人自己正确收集情报,但表意人却怠于收集因为意思决定的自由受到了侵害,因此欠缺自己责任的前提第三节第三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三、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交错 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显示公平 事例 张三从李四手里买了一个二手,价格比市场价贵了3倍张三能否主张显失公平,退掉并要回价款?乘人之危 事例 张三急需,李四知道张三急迫,以高于市场价3倍的价格把卖给张三张三无奈之下买下了张三能否主张乘人之危,退掉并要回价款?第四节第四节 欺诈欺诈 胁迫胁迫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三、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交错 (一)暴利行为 德国民法138条2款:利用他人的窘迫、轻率、无经验获取显著丧失均衡的利益 (二)乘人之危 民通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法律行为。
(三)显失公平(注意:不可从字面上理解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的法律行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可以合并对应德国法的暴利行为回顾: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回顾: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原则 成立即生效 例外 特别生效要件和效力阻却要件 法律行为可撤销:错误、欺诈等 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附条件、附期限 特定人同意 法定要式 标的物交付(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合致 行为能力效力阻却要件特别生效要件成立要件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性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性第一节 内容得以实现的条件第二节 内容的妥当性 I 违反法律规定第三节 内容的妥当性 II 违反公序良俗第四节 内容的妥当性 III 法律规避行为 第五节 内容的妥当性 IV 恶意串通行为第六节 无效 一部无效 无效行为的转换第一节第一节 内容得以实现的条件内容得以实现的条件一、内容的确定性 事例 X是钢材经销商,销售行情非常好大学同窗Y找到X,请他照顾生意X当时忙得不可开交,只对Y说,改天我卖你一些便宜的Y满心欢喜Y请X兑现诺言,X不承认两人之间订立过口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