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保险.ppt
52页第三篇 货物的交付,分三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运输方式 货物运输保险,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交货时间(装运时间/装运期)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分批装运和转运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装运(shipment),强调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行为 交货(delivery),强调货物占有权的转移 象征性交货时,装运=交货 实际交货时,装运=交货 实际业务中使用的多为象征性交货术语, 所以第二节中的“交货时间”用“装运时间”来 代替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一、《公约》的相关规定 1、卖方的基本义务:按合同规定交货、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 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合同未规定时间的,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第33条) 3、卖方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第37、49、52条),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二、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 (1)一个具体日期:2008年3月24日装运 应避免使用 (2)一段期间——常用 规定按月装运:2008年3月装运 规定跨月装运:2008年3/4月装运 规定最迟期限:装运不得迟于2008年3月24日 (3)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常用,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二、规定方法 2、笼统规定——避免使用 (1)约数 合同中做此规定,《公约》无统一解释。
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根据《UCP600》,理解为该日期前后各5天,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2)尽快/迅速/立即装运 合同和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时,均无统一解释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一、规定方法 1、一个 装运港:大连;目的港:新加坡 2、两个或两个以上 装运港:青岛/大连/上海;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3、笼统 装运港:中国港口;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MP),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二、注意事项 1、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装运地点和卸货地点 2、装运港应接近货源来源地,卸货港应接近最终消费市场 3、国外装运港(地)、目的港(地)不能太笼统 4、正确使用选择港 5、港口有重名现象的,必须注明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6、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应允许转运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一、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一)定义: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二)规定方法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每批的具体时间、数量不作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数量不作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数量有明确规定,但对时间不作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和数量都有明确规定三)有关分批装运的一些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按外国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 《UCP600》的规定——P.90的3个注释 1、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视为允许分批 2、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不视作分批装运 3、分批交货的合同,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二、转运 Tran-shipment 定义:P.90 有关规定 1、若合同中未明确能否转运,视为不可以转运; 2、若信用证中对能否转运未作明确规定,按《UCP600》的规定,视为允许转运 3、《UCP600》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或可能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程运输第八章 运输方式,海洋运输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和大陆桥运输,第一节 海洋运输,营运方式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运输费用 班轮运费 程租船运输费用 期租船运费 运输单据 提单 海上货运单,,,,,,,,,,,Vessel,一、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一)特点 四固定——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一负责——承运人负责装货和卸货,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 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班轮提单背面条款为依据 没有承运货物种类和数量的限制,特别适合零星或小批量的件杂货的运输且负责办理转运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运人 (买方或卖方),承运人 (船公司 或其代理),货物、运费,运输契约,,,提单,,,,,二、租船运输,,,租船人、 承租人、 (买方或卖方),出租人、 船东、 船方,租船合同,运费或租金,,,,,租船运输的种类: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三、班轮运输费用,构成 理论上:班轮运费=海上运费+货物的装卸费 计算时: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W;M;W/M;A.V.;W/M/A.V.;W/M plus A.V.;unit;open,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表示,价格换算,1、FOB价=CFR价-F 2、CFR价=FOB价+F 注意: 此处FOB价、CFR价指的是单价,因此F为单位货物的运费,即F=总运费/总数量。
四、程租船运输费用 包括运费、装卸费、滞期费或速遣费,(一)程租船的运费 由租船人与船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两种作法:按运费率和整船包价 (二)程租船的装卸费 由租船人与船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四种作法: Liner Terms——班轮条件,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F.0.——船方管装不管卸 F.I.——船方管卸不管装 F.I.O.——船方装和卸均不管,四、程租船运输费用,(三)程租船的滞期费、速遣费 许可装卸时间 滞期费(Demurrage) 速遣费(Despatch) P.98,五、海运提单 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一)性质和作用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契约的证明 注意: 与海运提单不同,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五、海运提单,(二)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过期提单 、甲板提单 、运输代理行提单和成组提单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第二节 集装箱运输,几个基本概念 集装箱(含义、种类);集装箱运输; FCL、LCL、CY、CFS 集装箱运输的作用 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 FCL DOOR DOOR FCL CY CY LCL CFS CFS LCL 集装箱运费,,,,,,,,,,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2、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4、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TD)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各种运输方式及其交付的单据:,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 保险,基本原理 承保范围 保险条款 保险实务,第一节 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支付保费 签发保险单、赔偿 约定范围内的损失 1、保险利益原则(已有的;预期的)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 (买方或卖方),承保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第二节 货运保险承保的范围,风险 损失 费用: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委付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共同海损(G.A.)与单独海损(P.A.),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 1、危险确实存在,且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2、船方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主动的、合理的、有意识的措施 3、做出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4、牺牲或费用支出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单独海损是由于风险所直接造成的 2、损失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由各受益人根据获益大小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第三节 中国保险条款(CIC)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MCC)(一)条款内容,可以单独投保 不可以单独投保,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基 本 险,附 加 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基本险:平安险(FPA),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 P122,第一至八条 注意 1、实际承保范围与中文名称不符 2、实际承保范围与英文名称也不符,平安险案例,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 (1)由于货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损失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为什么? (2)若在运输途中遭到暴风雨的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为什么?,基本险:水渍险(WPA),1、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2、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注意:实际承保范围与中文名称不符水渍险案例:,某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载运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遇到大雨,而致使货物遭到水渍损失。
被保险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若在航行中遇恶劣气候或者船舶触礁致使海水或海浪涌进船舱使上述货物遭到水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为什么?,基本险:一切险(All Risks),1、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2、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注意:实际承保范围与中文名称不符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淡水雨淋险(F.W.R.D.)、 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 碎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 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 和锈损险共11种特殊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 不到险、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拒收险、黄曲 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 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 条款(F.R.E.C.)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W/W Clause),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如未抵上述仓库,海运以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陆运60天;空运30天;邮政15天) 保险责任从转运、灌装等时终止。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限于运输工具上的风险(限于水上) 活的家禽、生畜、危险品的保险责任限于水上三)基本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四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的 《协会货物条款》(ICC),包括六种险别,即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 前三种为基本险,但只有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 ICC(A)险相当于CIC的一切险 ICC(B)险相当于CIC的水渍险 ICC(C)险相当于CIC的平安险ICC(A)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即除了“除外责任”条款中的风险外,其余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以赔偿 它相当于CIC条款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