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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2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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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一节 什么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也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2,种类,l 正当防卫 l 紧急避险 l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3,第二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刑法第20条)4,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是指对普通侵害行为所实施的防卫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 特殊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5,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不法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不法侵害人? 侵害性(对法益的威胁)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紧迫性) 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界限 主观上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本人、他人、国家的利益,6,案例,某日,甲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乙,甲即唆使其狗扑咬乙。

      乙一边抵抗一边冲到甲面前,捡起石块将甲砸伤,甲慌忙逃走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7,特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防卫,也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须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行凶的含义:界限尚不明确,但应包括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重伤的行为8,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防卫过当不是单独的罪名,应根据其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防卫过当的罪过: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9,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实施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 推坐 ”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 ,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11,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12,几个问题,假想防卫问题 防卫不适时问题 防卫的针对对象 防卫的目的,13,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在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14,案例,甲见一少女遭两个流氓调戏,上前制止,反遭流氓攻击,甲进行反击此时,便衣警察乙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以制止其斗殴甲以为乙是与流氓一伙的,随即拔出水果刀将乙刺成轻伤 甲刺伤便衣警察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15,防卫适时问题,防卫不适时: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所进行的“防卫”行为。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开始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实施后已经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比如入室抢劫,在犯罪分子着手破门或破窗而入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16,不法侵害结束的表现: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已经逃离现场 但是,在财产型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17,防卫的针对对象,防卫对象,只能适于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法人或无辜的自然人 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但是,对明显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人,进行反击时,应有所节制18,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限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也可以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19,案例: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是正当防卫吗?,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王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往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做伴。

      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菜刀和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21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筒翻墙进入王家行窃王、姜二人赶紧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用手电筒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逃跑,并当即操起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并把姜踹倒在地随后,王、姜分别操起片刀、铁管追赶谭,谭操起脸盆回击双方在黑暗中搏斗约20分钟,将谭制服并捆住,王、姜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谭被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被盗大部分物品,在谭家伟住处被依法搜出20,案例,被告人:谢某,男,27岁,江苏省某市人,无业 1999年12月6日晚11时许,谢某入厕,见陌生人史某(男,16岁,送奶员)骑自行车从其居住的新市场门口经过,认为其形迹可疑,遂尾随其后查看谢见史某向前骑至一拐角处,将自行车停靠在该处路灯下,右向拐进小弄,至新市场后另一门口,用手开门旁的窗户谢某跟至史某身后约五六米处停下,查问史某是干什么的,史某答:“你管我是干什么的!”谢某听后未做声,返身至一邻居家,对邻居讲“有贼,快跟我去捉贼!”并从门后取得一根晾衣用的铁叉后又返回现场,见史某正欲推自行车离开,遂用铁叉向史头部打去,正击中史的嘴部,致史某7颗牙齿脱落。

      随后赶至的邻居认出史某系送奶员,谢某也发现了自行车倒下后从篓筐中散落在地的牛奶瓶,才知道史某原来是送牛奶的经法医鉴定,史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21,案例:将逃跑的抢劫犯撞死或撞伤,否是属于正当防卫?,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长沙出租车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子抢走数百元现金和一部新,黄中权立即驾车追赶两名劫匪跑出20多米远后坐上一辆摩的,黄中权驾驶的士将摩托车撞倒,慌张的劫匪当即爬起来继续逃窜,黄中权加大油门冲过去将一人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8月3日,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22,,长沙的哥黄中权撞伤抢劫犯案,23,被判三年半,并赔三万七,劫匪挥刀——撞还是不撞?(法院判黄故意伤害的一个理由是:劫匪一边逃跑一边向其挥舞刀,意思是要其不要追赶,黄为追回被抢财物将其撞倒 即使是盗窃犯为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抢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更何况本案呢?) 反击抢劫——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如果被抢的不是几百元,而是几百万元,那么也可以眼看劫匪从容而走吗? 民事赔偿为什么是70%?(被撞死的劫匪损失52900元),24,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

      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着轿车追赶抢匪,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与之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肢25,成都张德军撞死撞伤抢劫犯案,26,成都法院认为: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胡某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报警并驾车追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非蓄意伤害,客观上的行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张德军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判决无罪27,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住宅车库附近,见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走龙女士为追回被抢财物,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28,抢劫犯被判刑 龙女士无罪,佛山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莫宗状、庞成贵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 佛山中院法官认为:龙女士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

      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29,通过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什么? 撞死、撞伤发生时,抢劫罪是否结束问题是,抢劫犯逃跑是抢劫罪的自然延续,还是意味着抢劫罪已经结束,各地法院观点所有不同30,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的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成立故意犯罪31,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互相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殴斗中,一方求饶或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可正当防卫 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正当防卫,32,防卫装置,设置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 安装时—— 安装后,没有不法侵害—— 安装后,遇到不法侵害—— 安装后,导致无辜者伤亡的——,33,选择题,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33,34,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34,35,3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36,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 法益衡量说:以较小的合法利益,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37,紧急避险的条件,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自然危险:地震、海啸、火灾 动物危险 疾病、饥饿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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