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版)课件(马克昌)第20章.ppt
88页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三)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一、妨害公务罪(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妨害公务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上述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妨害公务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凡是事实错误阻碍行为人认识其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便排除犯罪故意,符合过失心理的,负过失的罪责一、妨害公务罪(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二、招摇撞骗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招摇撞骗罪(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按法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二、招摇撞骗罪(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分三种情况处罚:其一,一般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二,犯本罪且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五、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五、聚众斗殴罪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安定与宁静的状态,即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其所维系的正常生活状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和斗殴两种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一般在三人以上)所谓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殴斗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五、聚众斗殴罪(二)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六、寻衅滋事罪(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六、寻衅滋事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寻找理由、借口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六、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六、寻衅滋事罪(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怀着明确的意图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本罪的罪数形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其他犯罪为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3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八、赌博罪 (一)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八、赌博罪1本罪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聚众赌博即以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八、赌博罪(二)赌博罪的认定关于抢赌资的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1)没有参加赌博的人,如果是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赌资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赌资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抢夺赌资数额较小,不能以犯罪论处2)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如果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因输钱不服,公然夺回自己所输赌资,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他人赌资,应以抢劫罪处罚八、赌博罪(三)赌博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九、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九、伪证罪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伪证行为有三个特征:(1)虚假性,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中的任一行为2)关联性,即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相联系3)时间性,即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行为必须发生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九、伪证罪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上述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负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案件客观情况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忠实履行该种义务,就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的目的九、伪证罪(二)伪证罪的认定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1)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2)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3)危害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九、伪证罪(三)伪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十、窝藏、包庇罪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的人这两种行为所谓窝藏犯罪的人,是指:(1)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2)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使其能够继续隐藏;(3)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伪造通行证、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帮助其逃匿;(4)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包庇犯罪的人,是指为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十、窝藏、包庇罪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十、窝藏、包庇罪(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本罪是在被窝藏、包庇者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后产生的而有通谋的共犯的窝藏、包庇故意在被窝藏包庇者实施犯罪前或实施犯罪中就已产生。
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犯论处十、窝藏、包庇罪(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