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2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ppt
16页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第三节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是指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独立,又统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起源 1848年,德国学者标罗在他的《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论》中,首次提出了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几种代表学说,代表学说,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一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与法院无关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归属而展开斗争原告指控被告,被告回击原告法院的作用是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这场斗争并根据其结果作出适当的判决 法院 原告〈————————〉被告,两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必须先向法院申明或陈述,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诉讼法为公法,其法律关系属于公法关系,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法上的关系,不是诉讼法上的关系 法院 原告 被告,,,三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该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也存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 原告 被告,,,,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 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且还有权实施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人民法院、当事人(广义)、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审判权为基础,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义务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诉权为基础,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代理权为基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而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第三节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概念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种类,诉讼上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实施的,能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Of Civil Litigation) 审判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Of civil adjudication) 争讼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Of Contesting Lawsuit)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Elements Of Legal Relationship Of Civil Litigation),参考文献,蔡彦敏:《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刘哲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梁絮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解构与重建》,《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