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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 郭明瑞 房绍坤13民法_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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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主编 郭明瑞 房绍坤 撰稿人 郭明瑞 房绍坤 钱明星 来小鹏,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物权的效力,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实例】 某公司将其办公楼的一层出租给某甲开办商店后公司因需贷款,就以其办公楼做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其后该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城市信用社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两次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公司届期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就要求实现抵押权,变卖办公楼并以其变价优先受偿而某甲则以自己承租的期限未到,阻止变卖办公楼;工商银行也提出变卖办公楼应先偿还其借款 上引实例涉及物权的概念、特点和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第二,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 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的,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二、物权的效力,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第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实例】 甲有二子乙、丙,甲分别为乙、丙各盖了一所房屋。

      甲在与其子乙、丙分家时约定,乙、丙都要保证其房产不能落入外人之手,如某人需出卖房产,另一人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卖给他人后乙因不需该房屋就将其房出卖给好友丁,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丙得知后即以乙无权将房屋出卖给外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乙的卖房无效并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上引实例涉及物权的类型问题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第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法律也可以用明文规定的形式承认其一部分的物权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 占有是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区分意义:两者的标的物的归属不同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区分意义: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意义: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完全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是指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区分意义:两者支配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 区分意义: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区分意义:两者的法律适用不同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对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 本权为当事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的所住所的权利 区分意义:确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有权利基础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五、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实例】 甲与乙约定将甲的两间房屋以3万元卖给乙,乙向甲交付了价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甲因故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该房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届期未偿还借款,信用社要实现抵押权,出卖甲用于抵押的房屋,乙则提出该房产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议 上引实例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 转移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 相对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可见,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而公信原则就在于使人“信”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物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有效裁决取得物权 (9)孳息的取得,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1民事行为 (1)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 (2)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三、物权变动的原因,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在下列特定情况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 其一,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权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其二,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同而消灭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例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为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物权的变动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2)物权的变动,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3)物权的变动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四、物权变动的模式,(二)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四、物权变动的模式,(一)动产的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 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五、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规定了如下内容: (1)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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