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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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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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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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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一、飞行物体坠落在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属于 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解释,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吊运过程中的物体、爆破造成的石块等的飞射等属于空中飞行和运行物体上述失去动力及控制的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保持其原有运动状态,与保险标的发生碰撞而引起标的损失,此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不可控制的,很难通过主观努力避免而对于吊运的物体由于位置偏差而导致其他财产受损,则主要是由于操作疏忽或管理不善,是通过一般努力可以避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突发性滑坡滑坡是由于受周围环境的变化(开挖、下雨、地震等),导致原来处于稳定状态的土体或岩体强度降低、稳定性下降,引起土体或岩体的整体失去稳定很多情况下,滑坡的发生是具有一定征兆的,如地面出现裂缝并不断发展,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如锚固、打防滑桩等),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滑坡,是可以加以控制并避免的,这种情况下,滑坡并没有发生,其费用是被保险人为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发生的,属于被保险人义务,不属于标的损失,也不是施救,这部分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财产综合险突发性滑坡的责任范围,是针对由于震动、长时间下雨等引起的、发展很快、没有预防和处理机会的突发情况。

      但是,在实际处理中,被保险人可能采取消极的态度,或持侥幸心理,不愿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虽然保险公司可以以非突发性滑坡为由进行拒赔,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困难,败诉的情况居多因此,保险公司应督促和配合被保险人采取积极措施,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此费用酌情协商赔付,促进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的积极性,避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三、地面突然塌陷财产综合险中的“地面突然塌陷” 、一切险中的“地面下陷下沉”为责任范 围地面下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地壳收缩、地层中有建筑房屋前不易发现的孔穴、或由于地基长期被水浸泡而强度降低,引起建筑物突然下陷,其后果一般比较严重,结构往往发生破坏;另外一种情况是缓慢、渐进性的下降,建筑物建筑完成后,由于地基土体受压缩而变形的过程十分缓慢,甚至经过若干年才能完成沉降过程这一过程中,建筑物一直处于下沉过程中,但设计时已考虑到这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但经正确设计一般不会导致损失由于设计不当,建筑物也容易发生不均匀沉降,可能对建筑物产生破坏,但由于沉降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此,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如灌浆、压重等),是可以在发生破坏前加以纠正的对于纠偏所发生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失发生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很多城市的地面有大面积下沉的趋势,这也是一种缓慢性下沉,同样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在财产一切险中,由于条款表述为“地面下陷下沉” ,并没有 强调突发性,容易引起争 议,但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渐变 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是除外的,因此,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也是针对“地面突然塌陷” 这种情况,对于缓慢性下沉,也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条款之所以将这种渐变原因除外,目的就是要加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如果对方不采取任何预防性措施,而寄希望在损失发生后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可根据保单中有关“ 承保 风险扩 大” 以及 “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中止保险合同与上述处理滑坡预防费用相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承担部分费用,用于对沉降进行预防性处理四、雪灾根据条款解释,财产综合险中的雪灾是“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然而,在实际赔案处理中,由于雪灾而发生倒塌的建筑物多是一些结构较为简单、重要程度较低的建筑,如材料堆放仓库、简易工业厂房等这些建筑物或者是没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者是由于重要性较低,根本没有经过设计、只是根据经验建造的,要确定这类建筑的荷载标准比较困难。

      另外,由于条款解释对被保险人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客户对雪灾的理解一般注重损失的结果;且在承保时,保险人对这类风险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则可视为已同意承保此类风险,那么在雪灾发生后,以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为由拒赔,难度较大、被保险人也难以接受对于此类赔案,主要采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处理,不宜轻易根据条款解释中的设计荷载标准为由拒赔五、“三停”责任“三停 ”保险条款在 财产保险基本 险和综合险中以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方式出现一)对主险条款(1996 版)中“三停” 责任的理解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 条款中所称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应该是指能够产生能源(如电、水、气),并保障将能源稳定输送到使用终端的成套设备如供电设备一般包括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等,所以单纯的内部输电线路不能视为自有的供电设备对于要求确保电、水、气供应以保证生产连续性的行业,如冶金、生物化工等,一般都根据行业规范,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避免由于停电事故造成损失首先,该条款用列明责任的形式扩展承保“三停” 责任,负责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对于公共设备受损导致“三停” 引起的保 险标的损失是除外的,公共能源中断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公共能源供应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该条款的初衷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如公共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三停” ,造成了保险财产损失(台风造成电网大面积瘫痪导致供电停止、在产品损失等)案例,被保险人可能会根据近因原则将损失最终归因于保险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的在产品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条款也没有明确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仅凭条款采用的列明责任形式来拒赔有相当难度;二是在被保险人套用“ 近因原则” 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切实分析自然灾害是否为导致“三停 ”的必然原因、是否 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损失,采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处理为宜 (二)对附加险条款中“三停” 责任的理解“三停 ”责任在部分地区的 业务中以附加 险的形式出现,主要有以下两种附加条款:1.“因供电 、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致使供电、供水、供气突然中断,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扩展条款将受损设备的范围扩大至公共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并采用列明责任方式明确了责任范围;2.“本保单扩 展承保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损坏引起供应突然中断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该条款对设备所有权的限定与综合险主条款保持一致,与主险的差别是将原责任范围“ 保 险事故 ”扩展为 “意外事故”,对不属于主 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负责六、对保险标的受潮、自燃等造成损失的处理在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一切险条款中,均有将“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等渐变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类似)列为除外责任的描述一)自燃在理赔中,时常会遇到自燃引发火灾的赔案自燃是指物质发生氧化反应,产生热量积累,导致温度升高引起燃烧的现象对于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目前分公司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所有损失除外,由于自燃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对其本身及其他物质的损失均除外;另外一种是认为除外的应为自燃物本身,对火灾造成的其他标的损失,按保单火灾责任应予以赔付从字面理解,由于条款中“… 所造成的 损失 ”本身表述不清,上述两种理解均有一定道理。

      但从该条款整体来分析,与自燃并列的变质、霉烂、自然磨损等,均是物质本身的一种渐变式的变化,具有一定的过程,其影响范围均局限于自身,如果保管和维护得当,这类损失是能够避免或减轻的,因此,该类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主观上不重视或疏忽造成的,与保险承保意外、不可控风险的本意不相符合,所以将其除外因此,保单将自燃与上述的变质、霉烂等并列,从条款开发的本意,应为物质在火灾发生前由于氧化反应造成的本身损失对于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火灾属保单责任范围,应给予赔偿二)受潮受潮是物质因吸收空气中的水份发生物理、化学性能变化导致物质损失易受潮的物品一般都有特殊的储存要求,如通风要求、湿度要求、密封要求等保单中的受潮是指由于保管不善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是一个渐变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周围大环境可能没有大的变化,对此风险除外的原因与上述自燃等类似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洪水和暴雨等客观原因,导致库房进水,或保险事故造成除湿设备损坏等,往往也会造成易吸水物质受潮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而不宜简单按常规意义上的受潮做拒赔处理保险财产存放地未进水或保险财产未直接受水浸泡,因与周围的洪水、暴雨的积水靠近以致受潮变质,不予负责;对于有些物质如棉花,底部被水浸泡,上层虽未直接浸泡,但因毛细管作用,其受潮与进水有必然联系,对上层受潮变质的损失及施救费应予以负责。

      七、对罩棚下财产因暴风、暴雨等造成损失的处理财产综合险规定罩棚下的财产由于受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条款将此除外,主要是因为罩棚下物资受暴风、暴雨影响造成的损失,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必然损失,对其进行承保不符合保险的本义条款解释中,没有对罩棚加以定义,实务中一般参考一切险条款的定义,指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和尼龙布等作材料的建筑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用上述材料做的建筑越来越少,实务中存在对罩棚的定义难以把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建筑的抗暴风、暴雨的能力来加以判断条款将罩棚下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除外,主要由于罩棚本身防风和防雨能力相对较弱,遭受损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将这种损失除外也是符合保险原理的但对于因遭受比暴风更强烈的台风、龙卷风等袭击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保险责任中暴风和台风、龙卷风等是并列关系的因此对于罩棚下财产遭受台风、龙卷风等强度更大的风发生损失,可酌情予以赔偿,因为在遭受台风、龙卷风等的袭击后,即使标准的建筑也很难幸免于难,此时罩棚下财产受损,主要不是罩棚本身的结构问题,而是由于灾害的危害程度过大造成的,只不过损失程度也会更大。

      八、对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的处理财产一切险(1995 版)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对于此损失和费用是针对“缺陷标的 ”本身,还是包括其在内的所有 标的,从条款字面上无法明确但是,我们认为,该损失和费用应仅限于造成缺陷标的本身的损失和费用,对于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仍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对此,可以将一切险和机损险条款进行对比分析一切险和机损险是企业财产保险的两大支柱险种,一切险项下“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与机损险项下“设计 、制造或安装 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是相对应的,符合保险产品的设计原则两险种应该可以覆盖财产的一般可保风险一方面,从事故原因来看,一切险的损失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的,而机损险的损失是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另一方面,机损险项下建筑物等财产不是保险标的,如果机器设备由于内部缺陷、设计原因引起事故而导致建筑物受损,将无法在机损险下获得赔偿另外,如果由于某台设备设计原因引起事故发生火灾或爆炸而导致其他设备受损,虽然同属于机损险的保险标的,但导致其他设备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火灾或爆炸,而火灾或爆炸是机损险的除外责任,对其他设备的损失将无法在机损险项下获得赔偿。

      所以,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为获得充足保障就应同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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