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体制的构建资料.doc

5页
  • 卖家[上传人]:w****i
  • 文档编号:103386253
  • 上传时间:2019-10-0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1.50KB
  • / 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描述: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大大推动了中国全方位的改革开放浪潮;1 993年n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5 0条《决定》,使改革进入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为内核的新阶段这在科学社会主义史上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这一突破势必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即使是最简单的市场关系,也是以一系列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受法律规范、保障,并严格按照法制运作的经济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同步进行,使经济体制改革能在法律的引导、制约下有序地进行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亚待更新1993年,中国修宪宪法修正案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市场经济天生的特点是自由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一方面仍保持着这一特点;另一方面,宏观调控又得到加强自由竞争和宏观控制,都要求有一套肯定、明确、普遍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规范,来规定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给市场主体以同等的条件和机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并保证在法律范围内的高度自由。

      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需要互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来确定,而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签订、公证、履行及其变更、解除等需要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有力的保障市场经济又是开放的经济,它需要和谐一致的规范,不仅要使国内市场规范化,而且能与国际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惯例相衔接另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实行优化配置,优胜劣汰,使市场主体始终具有内在的压力和动力因而市场经济需要明确的规范来保障各种经济杠杆的正常运转和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使市场的这一主要功能收到实效,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使其运行规范有序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它主要用行政命令分配资源,产生纠纷后也主要靠行政方式解决这种体制,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成为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实施状况不佳的深刻根源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原有的经济体制逐步得到改革,法律也明显地受到重视据统计,到1993年底,我国有现行宪法一部、法律243件(其中包括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27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2件),行政法规70多件,地方性法规2400多件,规章14000多件,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这个法律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大多数规范,虽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但是,它们或者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制定的,或者是为了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或者是为了适应“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制定的,或者是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的总之,都是在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不能否认,上述每一次所确立的体制,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改革,都是一次新的进步,标志着一个新的起点,表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现行法律体系,也提供了一个继续加强法制的雄厚基础但对于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规范体系来说,它还有较大差距2)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虽然是在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在市场发育不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的,但原有体制根深蒂固,立法滞后,对已出现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尚欠新的明确规定据国家权威部门透露,我国已按照新的标准划分经济类型,计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休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共9种它们都是市场经济主体,都应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但是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的有规定,有的没者规定,有的规定不平等加之人们长期形成的思思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市场主体尚难完全开展公平竞争3)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在宏观经济管理方而的规范相当薄弱客观上,这与产权关系未理顺,政企未分开,政府职能未转变直接联系在一起主观上,则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政府的干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等认识不够有关在具体行为上,还是习惯于今夭一个指示,明天一个命令,而未从过去几次“过热”的教训和宏观管理应有模式的探究中,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上升为法律4)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在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规范,问题也相当多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倾向于权利本位,对市场主体来说,则倾向于义务本位一方是大权在握的管理者,另一方是权利往往被忽视的被管理者;一方是一言九鼎的命令者,另一方常常是不愿或不敢申辩的服从者这是同市场经济关系格格不入的,也同十四大确定的政府职能大相径庭二、加速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体系、统一的市场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等五大部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因而,立法工作必须以此框架来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具体地说,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以民商法、经济法(包括涉外经济法)、社会保障法为主干,以其他方面的法为补充而形成的一个规范群最庞大的系统。

      它已超出传统部门法的划分,国家机构组织法、行政法、刑法等都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在表现形式上,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政府规章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主休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将以法律为主而以行政法规辅之地方应服从全国宏观管理,同时,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宏观经济管理,以地方性法规作出必要的规定微观经济行为,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主,同时,应重视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这样,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有主有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将基本形成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构想,若要尽快实现,必须抓紧以下几方面的工作:l)进一步完善立法操作技术,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奉行“经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即有些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由于经验还不成熟,就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待经验成熟后,再上升一为法律这样便导致“借法扩权”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出现解决的办法是: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必须以法律为表现形式;条件不成熟而又迫切需要的,可以先粗一些,把原则肯定下来,再制定实施细则,或依该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换言之,法律规范的创制权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要有宪法、法律的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有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不然就难以保证市场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另外,根据市场经济对其规范体系的迫切要求,要立、改、废并重只有立,期刊征文没有改和废,难以保持规范体系内容的和谐与形式的完整只有改和废,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当然也无法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再则,为建立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那些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充分证明对市场经济活动及其管理十分有效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可直接“移植”,为我所用切忌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障碍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仅仅依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行的加之我们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要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那么我们的法律也应相应地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2)明确当前立法主攻方向,加快立法进度要实现市场法制化,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进度则必须加快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不可能一跳而就。

      因此,加快立法也要区分轻重缓急,做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注意稳妥,避免大的损失和社会震动而在当前,立法的主攻方向应主要放在民商法的立法项目上,重点规范商业行为以及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商法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法律保障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我们已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说,我国民事立法过分简单,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巫待进一步完善然而,短期内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难以做到的,为了尽快使民事立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的荃础上,分别制定《物权法》、《债权法》,并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合而为一,制定一个《合同法》,并拓宽范围,以利更全面地规范各种合约关系商法是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规范从事商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确认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规定商事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减少风险的途径等。

      我国的商事立法非常薄弱,哑待花大力气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海商法》和《公司法》,其中《公司法》中首次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过渡到公司制铺下了法律基石另外,《证券法》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票据法》、《保险法》正在加紧起草,可望在年内出台三、强化司法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只能是一具空文因此,现有司法体制的强化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中,危机四伏强化司法体制,也即克服诸危机首先,应克服司法手段危机譬如,现行的“行政仲裁”制度,即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是引进前苏联计划经济的典型产物,虽曾对其进行了几次调整,但性质一直未变这套做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发挥作用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做出裁决,其法律效力从何而来?因此,必须将行政仲裁制度改为民间仲裁制度,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仲裁与行政权力彻底分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合同,维护市场秩序其次,应克服司法环节之间的关系危机,现有的司法体制以审判为中心,广义上包括检察、仲裁、公证、律师等方面的工作,但这些环节之间不协调、矛盾重重。

      如法院与律师之间冲突较多,原因也很复杂,但从理论上讲,二者的视角不同是一个重要原因法院以维护国家计划为天职,每一个合同都是完成国家计划的手段,法院审判不能不考虑判决将对国家计划所产生的影响而律师则认为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其中矛盾显而易见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中,司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需要调整再次,应克服司法观念危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积,对司法的相应要求是公正和效率以此为标准来重新审视某些司法:一的传统与习惯作法,就会发现许多问题比如,司法保护顺序“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做法,与公正的标准总是难以符合再如,在司法中重调查研究,是一种优良传统,但现在民事审判中却不宜再过分提倡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主要是审查核实证据,以达到审判的高效率这一点,新民事诉讼法已作出规定,但法院工作上仍未完全调整过来最后,应克服法官的素质危机我国的法院干部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市场经济条件一卜法律问题复杂化,从而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须尽快制定法官法,确定法官的任免和选拔条件以提高法官素质为中心,努力解决法官独立办案、法院独立审判排除行政干预等一系列问题,消除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