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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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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法辅15-张岭昱学号:s1506063014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原学院 - 专业:艺术学院 -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姓名:张岭昱(法辅15) 学号:s1506063014 摘要:社会变迁是宪法变迁的动力源,也是宪法变迁的物质依托,宪法的创制、修正与更迭,均源自于并受制于社会变迁;同时,宪法变迁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系统,通过以宪法为主体的制度创新与制度推进,社会行动领域得以稳定、有序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得以重新整合.宪法的原初旨意在于通过对公共权力在构成与运行方面的规制,借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然而,权利不仅是一个个体性概念,而且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宪法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是通过对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持续调适与整合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基于不断流变的历史与现实情境,宪法在价值指向上由坚持个人自由向强调社会平等、制度民主发展,在职能定位上由政治统治、社会控制向社会协调延伸,在职能模式上由防御型、平衡型向进取型推进,社会变迁促生宪法变迁,宪法变迁反过来又推动社会整合与社会发展,并为个人权利更广泛、更充分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富足的社会资源和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持。

       一、中国社会转型的趋势、代价及其度量近20年来,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与加速发展的时期,社会转型呈现多向度的特征,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分别处于不完全相同的转型度之中中国社会多向度的转型,主要表现为四大社会变迁与发展趋势本文旨在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含义、基本趋势、社会效果、社会代价及其度量方法一)中国社会转型的界定在中国,“转型”概念是1992年以后开始流行的它最早也是最典型的含义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与西方国家的主流理解是一致的世界银行办了一个杂志,叫"Transition",有人译为“转轨”从发表的文章来看,这份杂志探讨的主要是经济体制转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世界银行合办了一份“转轨通讯”,为"Transition"的中文版也有人将"Transition"译为“转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社会转型管理(MOST)”规划联络委员会,并出版业务通讯社会学者往往将"Transformation"译为社会的“转型”在中国社会学者的论著中,“社会转型”有三种主要的含义:(1)社会体制在较短时间内急剧的转变2)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3)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转变社会转型的三种含义都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与解释力。

      有人忌讳“社会转型”的提法,究其原因是片面地把它政治化了社会转型?是不是不搞社会主义了?”有人存在这样的疑惑社会转型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原有的社会向更发达、更充满活力与生气的社会转变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既有渐进的,也有突变的正在中国发生的社会转型属于后者,并具有浓缩的特征 有人认为,目前学界虽大谈转型问题,但“却没有人说清楚我们的社会从何型转向何型”,“结构是一种不能敞开的自我封闭的事物,结构的变换无异于一场社会重组”同时,他们指出:“无论是中国社会还是外国社会,只要社会子系统干好它自己的事就足够了,与其说结构变化倒不如说功能变化”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功能变化是结构变化的表现,谈论社会形态也不应否认结构的作用唐魁玉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具体的环境”即“中国语境”中,重要的是要正视自己的社会结构物质和问题,然后才能“名正言顺”地、以中国特有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目标或社会理想功能不过,我们在重构中国社会时,既要克服改革前的理想主义的“社会乌托邦”倾向,也要超越“中国话语”下的实用理性或工具理性倾向中国需要既适合目的又实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创性的社会转型与现代化理论王雅林提出了由“二分范式”变为“三分范式”的新的“转型”再构发展理论,该理论强调了信息社会的高新技术因素对社会再构的影响作用。

        现代化不仅是中国理论界的研究课题,同时又是中国各级政府首要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有些省在制定“十五”计划时提出:“以富民强省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揽全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一定要走同样一条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道路呢?8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批评“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西方发展模式典范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映西方的现代化路径是不是唯一的呢?通过对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日本的现代化和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等研究,一种多元的转型理论开始兴起经济学家格尔申克隆曾在考察西欧和俄国工业化的不同道路时,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现代类型学他认为,工业化道路可分为如下类型:本地型或引进型,被迫型或自主型,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型或消费资料生产优先型,农业进展或农业停滞型,经济动机型或政治动机型曾经主张趋同转型论的艾森斯塔特,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1983年,他曾经指出:“很多新的和正在实现现代化的社会和国家,都不是沿着欧洲国家的路线发展的”1992年,他又在自己的新著《社会变迁和现代化的理论复兴》中明确指出,趋同论的历史前提是不真实的;“在不同的现代化”和正在走向现代化的社会中,存在着巨大的体制差异,这一事实不仅在转型社会中,而且在中等发达的社会中,甚至在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明显了。

      国际上有些学者认为,“转型”概念反映了单一“目的论”,预设了一个终端目标;实际上,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向多种方向发展,是多元的自然过程有些学者注意到现代化进程的障碍、挫折甚至倒退,如西托姆卡在《大转型的困境》(1992年)中,讨论了转型的可逆性问题这种新转型理论,蒂利阿基安称之为“新现代化理论”,亚历山大称之为“后现代化理论”显然,这种新转型现代化理论对于近20年世界上的社会变迁与生活多样性的事实更具有解释力,对我们的启发性也更大社会转型的三种含义都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与解释力有人忌讳“社会转型”的提法,究其原因是片面地把它政治化了社会转型?是不是不搞社会主义了?”有人存在这样的疑惑社会转型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原有的社会向更发达、更充满活力与生气的社会转变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既有渐进的,也有突变的正在中国发生的社会转型属于后者,并具有浓缩的特征二)中国社会转型的度量指标体系 关于社会转型的度量,一直是现代社会科学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从上一世纪中期开始,世界上流行“工业文明观”,即社会发展=经济增长=GNP的提高而自80年代以来,“社会发展观”逐步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环境、重视社会资源、重视人等诸方面的持续发展与综合进步。

      1995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以全球社会发展为主题的世界各国首脑会议,明确地提出“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观在这期间,联合国和一些国家的研究机构分别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或计量模型,以便对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进行评价、分析,对不同的国家进行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种富有代表性的综合评价模型:(1)物质生活质量指数,主要是为了测度一个社会中满足人们基本物质需要的状况,但不包括自由、公平、安全、精神等方面;(2)社会进步指数,是将众多不同的社会经济指标浓缩成一个综合指数,以此作为评价社会发展的尺度,是一种综合评分法;(3)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4)人的发展指数;等等 中国社会转型的度量,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更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国社会转型有以下四种主要趋势:一是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社会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正在继续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显著,主要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二是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也就是从农民社会转向市民社会。

      越来越多的农民变为市民,人口的城市化率不断提高,是这一趋势的主要潮流三是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四是从贫困社会向富裕社会转变其中,第一种趋势是社会体制转型的主要向度;第二种趋势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主要向度;第三、四种趋势是社会发展转型的主要向度这四大趋势不仅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向度,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效果因此,中国社会转型的度量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社会转型效果的评价二、宪法变迁: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概念宪法变迁为什么会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从宪法的内在要求来看,宪法变迁反映了作为应然的规范与作为实然的社会实际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宪法是时代之子,宪法的成文化凝聚着制宪时的国民意志,彰显共识随着时代、社会环境的变迁,国民对于事务、价值与规范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处于不同时代的人们具有不同的生活态度与思考模式,宪法规范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与回应应然与实然不是截然二分的对立,而是呈现出一种辩证式的交互作用,即法与实际的相互归属因此,宪法变迁是一个合乎宪法本质的、内在的表现,是同一部宪法之下维系国民共识持续地发展所必要的2)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宪法变迁是为了在宪法的稳定性与弹性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因为稳定性能够保护国家生活在持续的、不可预见的、无法克服的变动中免于瓦解,弹性也使得历史变迁与生活关系的多面性能够被正确地评价。

      虽然修宪程序也是宪法对于确保稳定性与弹性的内在机制,但是,由于在成文、刚性宪法国家中,修宪程序的困难使得宪法变迁的理论蓬勃发展一)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的关系 由宪法变迁的分类可知,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除了宪法变迁的概念来描述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概念,要进一步确定宪法变迁的内涵与属性,必须对宪法变迁与一些相关概念进行区分: (1)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并不相同这在耶林内克1906年发表的文章中就进行了区分,他认为,修宪是透过有意识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文本的改变,而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形式上没有变更而继续保有其原有形态,在无意图、无意识的情况下,因情势变迁而导致现实的政治运作与宪法文本不同宪法变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成文宪法、刚性宪法,由于修改困难,使宪政运作无法与宪法明文规定相一致,所以才会把宪法变迁的问题引入宪法学的讨论范围如果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能够经常反映国家宪政的需要,便无宪法变迁的问题所以,根据德国学界的通说,宪法变迁是宪法修改的先行程序,换言之,宪法变迁的极限便是宪法修改 (2)宪法变迁与宪法解释 二战以后,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兴起,使得宪法变迁的重心移至宪法解释,这也一度造成了用宪法解释来代替宪法变迁的企图。

      比如学者H?berle认为,隐藏于宪法变迁理论后的仅是一个解释的问题,开放的宪法解释没有承认宪法变迁的必要,由于解释不是在真空的、无时间性的空间里出现,解释过程只有在时间之中才有可能,因此,变迁并非由外而来的过程,而是在时间之中的规范,也就是变迁即解释berle指出了宪法解释中的时间因素是有意义的,但是,宪法解释并非宪法变迁的唯一途径,如同其他现实的宪政运作导致宪法变迁一样,宪法解释可能产生宪法变迁,但绝不能认为宪法解释就等同于宪法变迁同时,宪法解释可能促进宪法的“良性变迁”,使得老条文有新生命,使宪法成为活法,但宪法解释也可能废弃宪法原意,也就是所谓的“违宪的宪法解释”,这种属于“恶性变迁”的形同违宪的措施,是应排除在宪法变迁概念之外的因此,宪法变迁构成宪法解释的界限,亦即,宪法解释只能在宪法变迁的程度内为之方得许可,解释宪法不得逾越宪法变迁的界限而构成违宪 (3)宪法变迁与违宪   宪法变迁与违宪均是由于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不一致所引起,但宪法变迁与违宪并不相同宪法变迁具有正当化的理由,是必须的,而违宪则既欠缺正当性也非必然的违宪审查机构既不能否定所有的宪法变迁,将其视同违宪,也不能用宪法变迁来合理化违宪的现状。

      在此,到底是违宪还是宪法变迁,必须要在宪法规范的价值性与现实需求的必要性之间进行衡量如果宪法规范所欲彰显的价值仍是现代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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