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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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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行政诉讼裁判,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第二节 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第三节 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的判决是行政诉讼结果的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行政诉讼判决的基本特点是:(1)行政诉讼判决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不是以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社会组织的名义作出的2)行政诉讼判决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而非对纯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结论意见3)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权威性判定,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二、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1)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审级,可以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2)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3)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是否出庭,可以将判决分为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4)根据一审判决的性质,即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将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维持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撤销判决,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变更判决,即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予以驳回的判决类型三、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 这里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指判决的效力,也包括裁定和决定的效力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效力通常包括既判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此外,每种具体的判决又各自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一)维持判决的效力 维持判决一经作出,其效力有:原告应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起诉对判决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被告也不得改变被判决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应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包括自身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撤销判决的效力 撤销判决的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判决撤销的效力,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撤销判决生效后,其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自始无效,以后也不发生任何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原告可依撤销判决(实为违法确认)向被告请求赔偿。

      其二,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承担诉讼费同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除外第二,部分判决撤销的效力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意味着部分维持,对撤销的部分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效力对撤销的部分又可分为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两种三)履行判决的效力 履行判决除了具有其他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和既判力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其所应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强制履行判决一经生效,被诉行政机关必须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否则,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按《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变更判决的效力 变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向法院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能就已决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判决后,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已被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不能再作争执返回,第二节 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 适用条件,一、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有如下五个,这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适用维持判决的条件:1. 证据确凿2.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 符合法定程序4. 没有超越职权5. 没有滥用职权二)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的适用条件应该是维持判决应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一)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全部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的不同,撤销可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前者是将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上宣布为违法;后者则仅使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独立的一项或几项失去效力。

      根据撤销后行政机关还能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终止性的撤销和发回性的撤销前者作出后,被告不能就同一对象另行作出决定;后者则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主要证据不足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 违反法定程序4. 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无权限第二,职权侵越第三,空间上的越权第四,时间上的越权5.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第一,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不相关考虑第三,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在适用撤销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对此种限制又作了变通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做出的变通规定:(1)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此限。

      2)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其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变化的,亦不受此限3)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作出司法建议、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其三,人民法院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无效,但又不适宜直接撤销,所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情况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可诉的不作为而设定的,即对申请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的;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或不履行的;该发而不予发放抚恤金的四)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被告实施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变更;一是行政处罚必须是显失公正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可以撤销的,但在下列情况下宜作出变更判决: (1)法院对该种处罚掌握比较深透,对该类行政执法熟悉且掌握了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2)该类处罚是由于实施者出于不良动机、偏见或恶感而实施的变更判决,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外,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返回,第三节 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一、二审判决1. 维持判决 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一审判决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二审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判:(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有可靠的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并排除了合理怀疑;,(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据此作出判决的法规、法律正确;(3)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

      2. 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在查明事实真相后直接改判二、再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裁判范围和当事人申诉范围的限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维持并继续执行原判决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行失效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在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返回,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一、裁定的概念、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与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行为第二,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第三,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第四,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裁定有以下类型:1. 不予受理的裁定2. 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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