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8页1、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有关违法行为(统称“药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
2、则:(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第二章 适用情形第七条 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一)从重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处罚;(二)从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较小的幅度处罚;(三)减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以下处罚;(四)不予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六)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3、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四)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多次实施药品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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