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法官导师制度
4页1、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篇一:学生成长导师制实效性研究学生成长导师制实效性研究研究实施方案一、课题的提出传统德育把社会和个人对立起来,以社会的需要压抑个性的发展,强调个体的社会化,不注重个体的个性化需要;强调规范的维护与遵守,漠视学生知、情、意、行的变化;强调道德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的主体性。从满足不同学生的成长需要,关注个体生命成长、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以及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出发,我们选择学生成长导师制实效性研究作为课题,来开展科学研究。“学生成长导师制”的出发点在于关注学生的整体成长发展,关注学生的精神生活质量与个性化学习需要,并力求体现两大特色:一是从导“学”走向导“育”,使教师从学生的“学业导师”真正变为“人生成长导师”,通过教师的指导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需要;二是从导“生”走向导“师”,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新理念,使教师自身从注重专业技能提高转变为注重综合素养的自我提升。通过推行“学生成长导生制”并提高其实效性,形成平等的师生关系(师生人格平等、教育活动民主)、互动的教育形态(学科教学互动、思品养成互动)、多元的导师组织(校内全员组织、社区资
2、源共助)、共进的发展目标(一切为了学生发展)。“学生成长导师制”是在课外进行一对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导师制活动适宜个别化教育,教育的对象不宜过多,一般在13人。“学生成长导师制”关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关注学生精神生活质量和个性化学习需求、关注学生作为“人”的发展。“学生成长导师制”的实施建立在教师与学生自愿结对、共同遵守并践行承诺的基础上,是师生共同成长的平台学生成长,导师本人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导师制的内涵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全体学生成长方向的引导及对学生学习途径和方法的指导。二是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学生们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为:做学习活动的主人,用“主人”的姿态对待所有的学习活动;在教师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学习,独立地学习,达到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学会发展的目的。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的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和教师的综合素质。我们所提倡的导师制和大学里的导师是不一样的。大学里导师称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学生一个月也难得和导师见一面,导师主要负责对学生学术方面的指导。而我们所
3、提倡的导师,涉及学生的学习、生活、身体、心理、为人处世等等,所以对导师的要求和“导”的难度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们认为导师制要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要有制度来保障,通过制度保证“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并在教师的引导下,使学生逐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塑造、自我完善,促使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成长。二、课题的相关信息导师制最初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 创始人是曾任温切斯特主教和英格兰大法官的威廉威克姆。当时在牛津、剑桥率先实施导师制,以后逐渐在伦敦大学及其他许多学校推广。导师是学生所选科目的学者,他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指导他如何进行深入学习。事实证明,导师制行之有效的培养了众多具有创新精神、成就卓越的人才。但由于经费和人力的限制,一般只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我国解放前在中等以上学校就曾经尝试实行导师制,1938年,当时的教育部以法令形式颁布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但因为历史的原因,并没有贯彻实施。随着各国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学也开始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北京大学20XX年在本科生中试行导师制,浙江大学20XX年已在本科生中全面实施导师制。此外,一些国家也在中等教育的某些特殊领域采用导师制。如英、美等国在中学职业指导过程中采用导师制,一些私立寄宿制小学尤其是进行宗教教育的学校对学生的生活指导也采用导师制,还有针对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天才学生加深学习的导师制等。(引自此导师非彼导师详解北大本科生导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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