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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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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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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1745年的海商法,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以及我国保险法第12条都规定: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1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合法利益(例如,非法调整会计账目虚增的利益不属于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现有的与期待的) 经济利益-货币衡量,2 财产险保险利益来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或主张的某种经济权利。 哪些权利?就狭义财产而言,,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承运权 抵押权、留置权等,如果将财产概念扩展,则保险利益还来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预期利益、责任或者义务人的信用。,注释:责任主要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

      2、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英国18世纪的远洋赌博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银行对借款人房屋的抵押,5.案例分析,案例1,某棉织厂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规定,制衣厂负责人于第二年1月10日送来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当验收了6100米并装车完毕,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决定次日在走,交由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是夜起火。棉织厂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已验收的6100米也在其中。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了勘察,内部出现了三种赔偿意见。,第一种意见,

      3、制衣厂购买的10000米棉布,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保险利益,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库内车上6100米棉布已不属于保险财产,但库内其余棉布都是保险财产,故车上的6100米不应赔偿,其余的赔。 第三种意见,所有棉布均未运出厂,且已验收棉布仍由被保险人看管,仍然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案例分析,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已经出售验收的棉布,被保险人对其丧失了所有权,也就丧失了保险利益。但是当完这部分财产仍有被保险人看管,说明该财产还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这不是保险利益。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解释第12条:账外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但尚不可能包含着部分财产,所以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了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用赔付。,第二,确认库内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的3900米涤纶棉布就属于购货方,只是说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将3900米的棉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将3900米的棉布验收才算是所有权的转移,被保险人才真正丧失对其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对这部分进行赔偿。,案例2,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投保期间发生台风,房屋

      4、及其附属设备不同程度受损。灾后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审核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是租赁他人而使用,且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基于此,形成两种意见: 1.被保险人是房屋的是用人,对保险标的同样具有保险利益。损失产生后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被保险人虽然使用房屋,但是保险利益要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的基础上。故,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常常受到对保险标的所发责任大小的影响。如果对保险标的整个损失仅仅具有部分责任,则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此。没有责任,则没有赔偿。,案例3:汽车转让,某机动车辆车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3个月后将该车辆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保险期限以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新旧保险法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旧保险法下,此种情形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汽车销售之后,原车主丧失了保险利益,而新车主没有经过正规手续亦未获得被保险人之资格。事故发生之后,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财产拥有保险利益,此时没有适当人选作为受益人

      5、。所以公司拒赔。,但是,2009年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新法规定,车主变更仍然要求备案,但是若没有办理正当转让手续,并不直接判定合同失效。公司要看转让后新车主是否明显带来了危险程度的增加。若没有,则公司已让要赔偿,若显著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该案中,要视转让之后危险是否显著增加来判定。,案例4,河南某林业局于某年5月将一辆警车卖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林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年5月,林场在某保险公司为警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限以内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赔,林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观点: 1.应该赔。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是事实上的车主就是林场,既然投保时公司没有异议,出险是就应当赔偿。 2.不该赔。林场对该车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没有真是的保险利益。所以公司不用赔偿。,此案关键点在于“林场对警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回答是否,则根据保险法,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本案中,判断警车车主的合法依据是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显然,这一关键程序没有。 另外,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也规定,非公安机关无权拥有和使用警车。这

      6、就表明,林场并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故,原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公司不用赔偿损失。,案例2,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二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内容 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含义,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原则的应用,理论上而言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实践中更多的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内容,告知 保证,告知,概念 狭义概念。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广义概念。合同签订后的通知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

      7、的国家 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大多数国家,我国,保证,概念。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保证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及其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违反告知的种类: 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违反告知及其法律后果 区分动机是故意还是无意 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9、外。,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证的违反,保证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除了人寿险外,一般不退保险费。,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海上保险及人寿保险中本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1:无限告知义务,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时出现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就损失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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