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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明白纸4(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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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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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6 年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精简版复习要求:必须每两天看一遍,坚持到考试之日。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表 1: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和接管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设立 商业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

      2、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接管接管终止的情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表 2:存款、贷款业务规则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活期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每年 6 月 30 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1)有权查

      3、询、冻结和扣划: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2)有权查询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3)有权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限制支出原则: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单位存款业务规则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1 年以内(含 1 年)、中期贷款: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含 5 年)和长期贷款:5 年

      4、(不含 5 年)以上。对借款人限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超过 10 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贷款业务规则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

      5、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 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表 3:单位存款利率及计息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 3 个月、半年、1 年三个档次。(提示:实际中是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 1 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利率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提示:新规定中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表 4:单位存款变更、挂失及查询变更、挂失及查询因存款单位人事

      6、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表 5: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

      7、、期限和利率等。(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

      8、的方式和程序进行。(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表 6:贷款人的限制限制(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

      9、授权的;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5)自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7)贷款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表 1:证券发行分类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注意: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表 2: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 3 年以上。(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机构(三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1)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有: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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