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基础知识(课堂PPT)
83页1、1,华东政法大学 刘竞元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2015年(上半年)全国合同管理师职业考试辅导,2,合同法基础知识,3,合同法在民法中的位置,人格权法 人身法 身份权法 民法 物权法 财产法 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责任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4,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合 同,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机关身份具有双重性,5,6,合 同 法,7,8,1.保管合同 2.定金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商业借款合同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9,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0,关于“到达”的认定,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不以实际的了解为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2、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要约的认定,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3,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
3、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商品房买卖中的双倍返还规则,14,15,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1.竞争订立合同,16,2.附和订立合同(格式条款),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17,合同的成立时间,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未采书面形式,未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一般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8,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注意: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2.所谓合同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效力,可能发生缔 约过失责任。(有的观点与合同无效责任相区分),19,缔约过失责任,2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21,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22,合同的效力,有效 无效(5种) 效力待定(3种) 可撤销(3种),效力分类,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3,无效合同,2
《合同管理基础知识(课堂PPT)》由会员日度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管理基础知识(课堂PPT)》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2024-05-05 111页
2024-05-05 74页
2024-05-05 85页
2024-05-05 101页
2024-05-05 58页
2024-05-05 92页
2024-05-03 26页
2024-05-03 38页
2024-05-03 27页
2024-05-03 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