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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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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487345339
  • 上传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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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的组成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尤其约定组成。凡包括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项、第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百分比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诊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一样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百分比不一样时,仅给付其中百分比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此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标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伤或残疾的,不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一样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一样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一样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

      3、险金额为限。责任免去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造成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品过敏、食物中毒;被保险人接收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演出、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协议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

      4、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签订协议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复保险人提出的问询,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投保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所载的最终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相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协议保险责任

      5、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所以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须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负担对应的责任。上述约定,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拖延。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实和材料。被保险人未立即提供相关单证,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实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实;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或验尸汇报。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实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7保险人所需的其它和本项索赔相关的证实和资料。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6、实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身份证实;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判定诊疗书;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它和本项索赔相关的证实和资料。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实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它相关的证实资料。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实和资料后,应立即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索赔申请人达成相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按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对应扣除。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

      7、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七条签订本保险协议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受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协议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协议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第十八条因推行本保险协议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其它事项第十九条本保险协议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协议。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协议时,应提供下列证实文件和资料:1解除协议通知书;2保险单;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实。投保

      8、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协议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协议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协议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实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依据本保险协议,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协议。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能够采取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法变更本保险协议的相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协议条款和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协议条款为准。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协议含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以下:保险人:指和投保人签署本保险协议的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协议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其它自然人。就本保险协议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实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

      9、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成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全层的损伤,包括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终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判定机构的判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协议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觉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多种拳术及多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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