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合作协议
5页1、配合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合作协议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36739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l号邮编:100818电话:(010)6659319l 66594429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主办银行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选择乙方为中央部属院校的主办银行,乙方为部属院校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并享有部属院校各项银行业务的优先主办权。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乙方为部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主办银行,乙方在成为部属院校主办银行并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向部属院校提供高效便捷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对于乙方中标以前承办的所有国家助学贷款,甲方应按中标的风险补
2、偿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第三条帐户及存款甲方督促并协调有关财政部门及部属院校,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账户及存款方面的全面合作。甲方应按本款约定督促部属院校落实各项合作内容。甲方应督促各部属院校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前,逐步在乙方开立各类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工会会费及党费账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账户及其他主要结算账户。甲方应督促各部属院校,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逐步在乙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因乙方无法提供必要系统支持而导致帐户无法转移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属于上述账户范围的主要银行存款及帐户,甲方也应督促各部属院校逐步转由乙方办理。第四条 授信甲方督促并协调财政部门,使乙方获得高校财政贴息贷款主办银行资格。对于部属高校在后勤支出、科研支出、教学支出、学生公寓建设、校区基础设施、新校区建设等方面产生的各类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贴息贷款及商业贷款)及贸易融资需求,乙方具有优先办理的权力,具体的融资条件由乙方与部属院校协商确定。第五条 其他零售业务甲方应督促并协调部属高校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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