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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盐务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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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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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县盐务管理局规范机关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县盐务管理局工作规则一、盐务局(公司)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组织实施。2、对全县食盐实行专营,核发和管理碘盐零售许可证、生产加工用盐购盐证。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省政府授予的盐业行政执法权,负责全县范围内盐市场的法律监督,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4、根据国家盐业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盐政执法和盐业营销行为。5、编报和执行盐品购进计划和销售计划,加强盐品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加强碘盐内在质量和小包装改装质量的抽检监督,确保全县人民吃上合格碘盐。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股室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和奖惩。7、负责本局(公司)职工队伍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此项工作由党支部承办)8、负责承办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等领导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二、综合股职责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管理局机关事务,协调科室间与有关对口部门的工作关系。2、组织实施本局人员的月度和年度工作考勤考核人以及局各项工作落实的督查督办。3、负责文秘

      2、、人事、劳资、政务、信息、机要、保密用印、档案、文印、合同(协议)保管等工作。4、负责起草本局综合性文稿和工作报告、会议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负责局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和会务服务工作。6、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盐政执法质量督查等项工作。7、负责公共物品购用保管、车辆调配维修、房产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劳保用品发放、业务接待 等后勤保障工作。8、负责承办本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三、盐政股(稽查队)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县盐政管理工作,加大对生产加工用盐的监管力度。2、组织开展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和查处市内食品行业用盐市场和生产加工用盐市场中的盐业违法行为,确保碘盐市场履盖率达标。3、组织实施盐业法制和科学补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浓厚的食盐专营氛围。4、负责核发和管理碘盐零售许可证,督促碘盐零售户持证经营,建立健全碘盐零售许可证发放的台帐资料。5、负责起草局盐政管理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等文稿。6、协助局领导抓好盐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经常性搞好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实施盐政执法

      3、责任制和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盐政执法制度。7、协同业务股合理确定和调整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的布局方案。督导和规范碘盐配送服务行为,参与经常性考查和年度考核工作。8、负责承办局盐业行政复议和盐业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9、负责盐政统计资料的上报,健全完善盐政档案和盐政管理各类台帐。10、负责承办局(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四、运销股职责1、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品购进计划,负责月度本司盐品购进计划编报和组织盐品购进工作,确保全县食盐和小工业盐的正常供应不脱销。2、根据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品销售计划,负责制订本司各类盐品月度销售计划,并对盐品销售情况实施追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扭转盐品滞销状况。按时做好盐品购销存的月(年)报工作。3、认真贯彻和准确执行国家盐价政策,根据国家盐价调整文件,及时确定各类盐种的批发销售价格。调研拟定全县盐品配送运输价格和装卸价格,签订盐品配送运输协议及盐品装卸协议等。4、会同盐政股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和调整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的布局方案,提交局(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完善。5、开展盐市场调研,经常走访用盐大户,了解市场需求动态,完善

      4、小额工业盐促销监管措施,提高生产加工用盐单位的满意度。7、督促检查全县碘盐配送服务站(点)规范动作,会同盐政科健全对各县的季度考查、半年考核的检查考核制度,努力提高全县碘盐管销水平,健全全县碘盐市场履盖率的评估考核体系。8、督促指导,搞好仓储管理、盐价执行、盐款解缴、票据管理、盐品配送、安全保卫 、整洁卫生、台帐资料、营销服务等项工作,继续开展食盐批发企业达标创建活动,实施经常性的督查督办。9、负责多种食盐及生活用盐的促销工作,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10、负责承办局(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2月1日县盐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盐务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盐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盐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盐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

      5、的文件。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五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条、起草处(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向当地政策局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

      7、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起草处(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处(室)的意见。第十二条、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处(室)。起草处(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政策局法制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县盐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8、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盐务管理局2012年2月1日县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一)局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盐政科负责对本局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纪检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第四条 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各科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

      9、围。分局行政管理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第五条 盐政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听取汇报和办理行政复议,对各科室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三)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义务;(四)局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监督监察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第六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可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有关材料,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八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或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我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局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发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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