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7页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432757442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91.51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理由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保障湿地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省境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节性沼泽地、泥炭地、盐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省境内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泥炭地、盐沼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针对这一情况,在本条款第一款增加了遵守上位法的内容,强调上位法所规范的原则、内容和措施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原则。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

      2、第二条规定,对湿地概念进行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及可持续利用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三条规定,增加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水利、农牧、国土、环保、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

      3、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规范了本条款第二款有关部门的简称,并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增加了住建、安监等部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划定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本条款增加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的内容。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湿地保护区:(一)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一)在国际国内有重

      4、要影响的湿地;(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相关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国家林业局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将建立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本条款增加了湿地公园内容,突出了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区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加第七条(以下条款递增)第七条 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和程序、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十二条增加本条款,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作出规定。增加第八条(以下条款递增)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省级重要湿地:(一)全省范围内典型或者独特生态系统的湿地;(

      5、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湿地;(五)经省政府批准公布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和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及调整。根据修改后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加本条款,对列为省级重要湿地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第七条 湿地保护区的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删除本条(以下条款递增)本条款内容与修改后条例第四条相重复。第八条 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四)湿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迁出。第九条 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一)因缺水导致湿地

      6、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迁出。将本条款“湿地保护区”修改为“湿地”,扩大了管理范围。第九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可能造成湿地破坏的人为活动。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以内设立任何建筑设施。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二十九条

      7、规定,对本条款进行修改,将禁止范围从“湿地保护区内”修改为“湿地内”,使禁止范围和禁止性活动与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完全相一致,严格了全省湿地的保护管理。第十条 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第十一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将本条款第一款内容修改后合并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禁止在天然湿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投放任何危害水体及水生生物的化学制品。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第十二条 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将本条款第一款内容修改后合并到修改后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禁止将任何有害物种引入到湿地区域。删除本条(以下条款递增)将本条款内容修改后合并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候鸟栖息地的人工湿地

      8、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特定的季节实施专门保护。第十三条 候鸟栖息地的人工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特定的季节实施专门保护。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第十四条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删除本条款“开发”的表述。增加第十七条(以下条款递增)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环境、住建、水利、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对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采取退耕还湿、退养还滩、补水、轮(限)牧、移民搬迁、平垸等措施保护和修复湿地。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的需要,增加本条款,对湿地监测工作和制定湿地保护修

      9、复方案做出规定。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湿地应当严格控制。经批准征用、占用的,由征用、占用单位或个人缴纳征占用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征收、占用湿地管理办法及补偿办法由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修改,对项目建设征收、占用湿地做出严格规定。第十六条 湿地及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来源:(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五)其它收入。第十七条 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来源:(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其它收入。删除了本条款第四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内容。同时,将“湿地及湿地保护区”修改为“湿地”,规范表述。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开发非农产业,优先安置湿地区域的应迁居民,减轻对湿地的压力。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遏制地下水位下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开发非农产业,优先安置湿地区域的应迁居民,减轻对湿地的压力。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严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壹****1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最新标签
    监控施工 信息化课堂中的合作学习结业作业七年级语文 发车时刻表 长途客运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精品 庆祝建党101周年多体裁诗歌朗诵素材汇编10篇唯一微庆祝 智能家居系统本科论文 心得感悟 雁楠中学 20230513224122 2022 公安主题党日 部编版四年级第三单元综合性学习课件 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自我推荐 世界水日ppt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空气单元分析 哈里德课件 2022年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 空气教材分析 五年级下册科学教材分析 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工作总结 集装箱房合同 2021年财务报表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 2022年公需课 2022年日历每月一张 名词性从句在写作中的应用 局域网技术与局域网组建 施工网格 薪资体系 运维实施方案 硫酸安全技术 柔韧训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 磷酸二氢钾 2022年小学三年级语文下册教学总结例文 少儿美术-小花 2022年环保倡议书模板六篇 2022年监理辞职报告精选 2022年畅想未来记叙文精品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课程实验指导书范本 草房子读后感-第1篇 小数乘整数教学PPT课件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 2022年教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本-工作计划 国学小名士经典诵读电视大赛观后感诵读经典传承美德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