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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代理词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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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23546108
  • 上传时间: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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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模拟法庭剧本全体成员如下: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旦知杰)书记员:(乔兰条)法 警:(德和拉才让)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旦贝加参)、(卓玛)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阿桑)、(德吉央宗)【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 97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 1 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告: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告: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8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

      2、头形式向本院提出;9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2审判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郭聚财;审判员:(完玛昂吉),( 旦知杰 ),依法组成合议庭,( 乔兰条)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田永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 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北京审判长:住址? 原 告:北京花园区 1 号楼 200 室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 托书 原 代:(宣读)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田永 , 性别:男 , 住址:北京花园区 1 号楼 200 室受委托人: 姓名:( 卓玛 )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务:律

      3、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北京科技大学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期限为 XXXX 年 X 月 X 日至案件审理结束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二、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三、其他需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方能行使委 托 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X 年 X 月 X 日审判长:被告? 被 告:北京科技大学。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杨天钧,校长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北京市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 职务:校长 受委托人:姓名:张锋, 3姓名:李明英,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职务:副教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田永因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李明英的代理权限为:一、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二、其他代理权需委托人同意方能行使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

      4、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 进行辩论的权利 5. 提起上诉的权利 6.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附件二)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5、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4被 告:(宣读) (附件三)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原告是否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否应该给原告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 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原告田永于 1996 年 2 月 29 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6、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校发(94)第 068 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 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 份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5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

      7、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 1996 年 9 月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 9411026)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 BA SIC 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 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田永学生成绩单;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第三份证据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8、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有异议!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作为我院下设机构,其所开具的证明不能代表我院意志,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 代:没有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6被告方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 1996 年 2 月 29 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校发(94)第 068 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 1996 年4 月 10 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

      9、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 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 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 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 94 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方的证据有:1、1996 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 9411026) ,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 1996 年 9 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 BA SIC 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己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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