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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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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466411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3.38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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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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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家具有限公司 尉氏 分公司 年产 床垫 15000 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版) 项目名称: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编制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国家生态环境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西区) 联系电话 1359 传真 / 邮政编码 475500 建设地点 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西区) 厂址中心坐标:经度114.076935、纬度34.430859 立项审批部门 尉氏县发展和改革管理委员会 项目代码 2020-410223-21-03-082977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190 其他家具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6600 建筑面积 (平方米) 5500 总投资 (万元) 4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39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9.75%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20年11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拟投资400万元,租赁河南五维空间家具有限公厂房6600m2,建设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4号及2018年4月28日修改单相关内容)相关要求,本项目属于“十、家具制造业”中“27 家具制造”,其中“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不含电镀或喷漆工艺且不采用油性漆,因此本项目属于“其他”,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0年7月,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一)。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技术人员对工程所在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及厂址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编制完成了《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次评价对象为“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情况详见下表。 表1. 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年产床垫15000张建设项目 2 建设性质 新建 3 建设单位 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4 项目规模 年产床垫15000张 5 占地面积 6600m2 6 项目投资 400万元 7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职工18人,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8 年产值 3500万元 二、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2.1政策相符性 经查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在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项目设备、产品及规模均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为允许建设类项目;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允许类;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之列;且本项目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之列,本项目已取得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020-410223-21-03-082977(备案证明见附件二),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表2.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序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本项目 是否属于不予审批的情形 五不批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建设的项目。同时,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项目工艺、设备和产品均不在淘汰类目录内。项目位于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否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1)根据《2018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SO2、NO2、CO质量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PM2.5、PM10、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小时浓度值均未超标,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要求,PM10、PM2.5、O3长远计划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 (2)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COD、氨氮、总磷平均值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要求。 (3)项目区域现状噪声值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否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本项目废气:木条锯切环节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粘胶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采取相关措施后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中表2 二级标准;同时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中表面涂装业建议值(非甲烷总烃的建议排放浓度限制60mg/m3、去除率70%的要求,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五维空间地下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否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项目为新建项目 不涉及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在确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郑州蓝神家具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向我单位提供了该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并于2020年7月勘查现场;本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进行编制,进行了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级及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提出了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给出了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内容详实,结论明确、合理。 否 故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53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相关政策要求。 2.2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汴政〔2018〕56号)相符性分析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相符性:(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参与) 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相符性: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VOCs 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20年年底前,省辖市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汴政〔2018〕56号)19.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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