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ocx
Q/LB.XXXXX-XXXXICS 03.080.99CCS A16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 XXXXXXXX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isabled Elderly Care Services(送审稿)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21/T XXXXXXXX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海廷、王良泉、崔英淑、许佳、赵海林、那永洁、姜淑琴、刘宏鹤、吴宪瑞、张健。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民政厅,024-23992881。 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024-45530789。9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安全、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料服务,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MZ/T 16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357962017、MZ/T 03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失能老人 disabled elderly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注: 分为轻度失能老人,中度失能老人,重度失能老人。4 基本要求4.1 服务机构4.1.1 提供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第4章的要求,且无失信不良记录。4.1.2 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应符合MZ/T 168。4.1.3 应建立服务评估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与预防。服务安全应符合GB 38600的相关要求。应包含:消防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食品安全、自然灾害安全等内容。4.1.4 养老机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GB 50763、JGJ 450的规定,满足失能老人照料服务需求。4.1.5 养老机构应配备医用电梯、医疗康复用具等设备设施,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应采用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防滑地面。4.1.6 养老机构应对入住老人按照MZ/T 039进行评估,明确失能老人等级,签定入院协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4.2 从业人员要求4.2.1 从业人员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护理员、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师、修脚师、营养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保洁员、楼层管理员、护理主管及以上等,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4.2.2 应了解国家有关老年人、残疾人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热爱养老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勤奋善良,吃苦耐劳。4.2.3 应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重大疾病。4.2.4 应统一着工装,穿软底平跟鞋,并佩戴工牌,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服务人员不应留长指甲、不应佩戴首饰。4.2.5 应尊重失能老人的生活习惯、个人隐私和宗教信仰。4.2.6 应有明确的各类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需求配备各类从业人员,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5 服务内容与要求5.1 环境清洁服务5.1.1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5.1.1.1 服务人员每日早晚清扫公共区域各1次,并每天消毒1次。5.1.1.2 疫情防控时期或发现污染物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5.1.2 居室清洁服务5.1.2.1 服务人员每日应至少清扫房间1 次,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保证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5.1.2.2 服务人员每周对老人房间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换洗1次,临时有污染物应及时换洗并消毒。5.1.3 房间窗户、窗帘、桌布等公共用品每月清洁(洗)1次。5.1.4 老人居室保持每日进行开窗通风换气1-2次,每次10-30分钟,并进行1次消毒。5.2 起居照料服务5.2.1 服务人员应帮(协)助失能老人起床、穿衣及洗漱,整理床铺。5.2.2 为老人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每周至少换洗1次,保证无异味。5.2.3 督促、协助或帮助老人定期修剪指甲、洗头、理发和剃须。5.2.4 定时为卧床老人翻身、叩背、检查大小便情况、皮肤状况、身心状况及胃管、尿管通畅情况。5.3 个人清洁服务5.3.1 口腔清洁5.3.1.1 每日早晚应为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各1次,根据老人情况采取不同的口腔清洁方法,如:刷牙、漱口、义齿清洁、及特殊的口腔清洁方法(戴一次性手套用手擦拭)等。5.3.1.2 饭后应协助老人进行漱口,确保无异味。5.3.1.3 为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时,动作要轻稳,以免弄伤牙龈,打湿床铺时应立即更换,操作期间观察失能老人反应并沟通。5.3.1.4 对昏迷、意识障碍者不应漱口,避免发生意外。5.3.2 皮肤清洁(面部、手脚等)5.3.2.1 护理员根据老人情况应协(帮)助老人进行皮肤清洁服务。5.3.2.2 皮肤清洁使用的水温不应超过40摄氏度,也不宜过凉,避免老人不适。5.3.2.3 应晚间为老人提供洗脚或泡脚服务,泡脚水温不宜过高,且泡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5分钟。5.3.2.4 应每月由修脚师为老人提供修脚服务。5.3.2.5 清洁皮肤手法应轻柔,避免擦伤。5.3.3 洗浴服务5.3.3.1 护理员应至少每周为老人提供一次洗浴服务,夏天应适当增加洗浴次数。5.3.3.2 护理员在洗澡前应对老人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判断老人身体情况是否符合洗浴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洗浴时长。对于不适合洗浴的老人应取消洗浴。5.3.3.3 老人进行洗浴前应对浴室进行预热,避免老人着凉。洗浴过程中应时刻观察老人情况,并和老人适当沟通,缓解老人紧张。洗浴手法应轻柔。洗浴后及时为老人更换衣物,吹干头发。5.3.3.4 对于意识模糊、昏迷类老人应采取床上擦浴方式进行服务。5.4 排泄照料服务5.4.1 护理员应提醒老人如厕,对活动能力较差的老人应帮助如厕。5.4.2 对于需要在床上使用便器的老人,应根据老人身体情况,协(帮)助失能老人使用便器。对于长期昏迷、瘫痪、前列腺肥大排尿有困难时可采用留置导尿。5.4.3 尿失禁的老人应保持皮肤清洁和干燥,可使用尿垫、纸尿裤,并及时更换,排泄后应温水清洗会阴部与臀部且擦干;并协助失能老年人养成定时排尿习惯,无论有尿与否,隔2小时排尿一次,训练排尿功能。排尿后用手按压腹部,排空残余尿液;根据病情,遵医嘱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男性失能老人可采用一次性集尿袋,女性失能老人则可以采用一次性尿垫及纸尿裤,视病情需要可采用留置导尿。5.4.4 留置尿管的老人应进行会阴护理,对尿道口每日清洁和消毒1次,保持引流管的通畅,防止感染,观察尿液颜色、性状、量、透明度、气味等,每日定时更换集尿袋,训练膀胱反射能力,失能老人离床活动时,注意导尿管和集尿袋的放置,注意倾听失能老人的主诉;拔管后根据病情,观察失能老人自主排尿及尿液情况,有排尿困难及时处理。5.4.5 对于便秘老人的应根据医嘱使用药物帮助排便,必要时候可采取人工排便。人工排便要观察老人身体情况,动作要轻柔,避免对老人造成损伤。5.4.6 排泄照料过程中,应充分保护老人隐私。排泄后应协(帮)助老人进行清洁,并开窗通风。应对老人的排泄情况,包括排泄量、形状、颜色、气味等,做好记录。5.5 膳食服务5.5.1 养老机构根据老人身体需求、饮食习惯、禁忌定制菜谱,提供均衡饮食。不宜肥甘甜腻、过咸过硬。5.5.2 护理员应为老人选择适宜的体位进食,进食过程中,应注意食物温度、软硬度及失能老人的咀嚼能力和吞咽能力,观察有无吞咽困难、呛咳、恶心、呕吐等;进食速度宜慢,进食过程中不要和老人交谈,防止误吸。卧床老人进食后应抬高上身30度-45度,保持大概30分钟,防止食物反流引起的误吸窒息;如有治疗饮食、特殊饮食应按医嘱执行。5.5.3 不能由口进食的失能老人按照鼻饲操作规程进行鼻饲,鼻饲后发现恶心呕吐、腹泻、脱水等并发症,护理员应及时按呼叫器联系护理主管或医生处理,病情严重者送医院救治。5.5.4 对身体状况不稳定或饮食有限制的老人应记录其用餐食物种类、用餐量和用餐后的体征变化。5.5.5 为老人提供的膳食服务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GB 14881加工制作,做好留样工作,餐具应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消毒。5.6 安全位移5.6.1 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实际情况确定翻身频率,每次翻身间隔时长,最长不应超过2小时。移动、翻身前要评估失能老人的病情、肢体活动能力、伤口、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5.6.2 服务人员操作时应避免推、拉、扯、拽等动作,确保失能老人安全与舒适。根据老人情况可使用防压疮气垫,可在老人全身骨隆突处放置气垫,如骶尾部、髋部、肘部等,保持局部皮肤清洁干燥。能识别压疮,处理并报告。5.6.3 为肢体有损伤的失能老人进行服务时,注意不要使患肢受压。对平衡性差易跌落的老人进行操作时应使用床挡。5.6.4 为精神状况不稳定,有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失能老人服务时,应根据情况使用约束用具,并征得家属同意。5.6.5 对于活动能力差的老人,服务人员需在给患者佩戴安全绑带后进行位移服务,以避免因操作不当、未能抓稳等原因造成患者跌倒损伤。5.6.6 对于偏瘫老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支具佩戴的,服务人员需帮助其正确佩戴适用辅助支具。5.6.7 对于部分失能老人长期携带胃管、尿管等,管路要妥善固定,防止反折、以及翻身时牵拉造成管路滑脱。记录好更换日期,及时做好管路更换。5.7 叩背服务5.7.1 根据有呼吸道感染痰液不易咯出或长期卧床防止坠积性肺炎发生的病人需要,护理员应给予失能老年人提供叩背服务。5.7.2 叩背的时间以515分钟为宜,由下向上,由外向内,操作中观察老人状态,如有不适立即停止。5.8 压疮护理5.8.1 养老机构应根据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为老人提供压疮评估服务,对于易发生压疮的部位或骨骼突出处要预防性的给予按摩或用中空气垫、三角垫垫起。5.8.2 对于有压疮的老人,应根据医生要求,定期对压疮部位进行清洁并更换敷药。5.8.3 压疮部位应避免压迫、摩擦。可采用软枕等压疮器具进行隔开,增加为老人转换体位的频次。5.8.4 在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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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老人
生活
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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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B.□XXXXX-XXXX
ICS
03.080.99
CCS
A16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T XXXX—XXXX
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sabled Elderly Care Services
(送审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21/T 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海廷、王良泉、崔英淑、许佳、赵海林、那永洁、姜淑琴、刘宏鹤、吴宪瑞、张健。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民政厅,024-23992881。
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024-4553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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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安全、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料服务,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MZ/T 16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796—2017、MZ/T 03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失能老人 disabled elderly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注: 分为轻度失能老人,中度失能老人,重度失能老人。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提供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第4章的要求,且无失信不良记录。
4.1.2 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应符合MZ/T 168。
4.1.3 应建立服务评估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与预防。服务安全应符合GB 38600的相关要求。应包含:消防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食品安全、自然灾害安全等内容。
4.1.4 养老机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GB 50763、JGJ 450的规定,满足失能老人照料服务需求。
4.1.5 养老机构应配备医用电梯、医疗康复用具等设备设施,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应采用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防滑地面。
4.1.6 养老机构应对入住老人按照MZ/T 039进行评估,明确失能老人等级,签定入院协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
4.2 从业人员要求
4.2.1 从业人员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护理员、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师、修脚师、营养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保洁员、楼层管理员、护理主管及以上等,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2.2 应了解国家有关老年人、残疾人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热爱养老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勤奋善良,吃苦耐劳。
4.2.3 应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重大疾病。
4.2.4 应统一着工装,穿软底平跟鞋,并佩戴工牌,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服务人员不应留长指甲、不应佩戴首饰。
4.2.5 应尊重失能老人的生活习惯、个人隐私和宗教信仰。
4.2.6 应有明确的各类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需求配备各类从业人员,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环境清洁服务
5.1.1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
5.1.1.1 服务人员每日早晚清扫公共区域各1次,并每天消毒1次。
5.1.1.2 疫情防控时期或发现污染物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5.1.2 居室清洁服务
5.1.2.1 服务人员每日应至少清扫房间1 次,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保证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5.1.2.2 服务人员每周对老人房间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换洗1次,临时有污染物应及时换洗并消毒。
5.1.3 房间窗户、窗帘、桌布等公共用品每月清洁(洗)1次。
5.1.4 老人居室保持每日进行开窗通风换气1-2次,每次10-30分钟,并进行1次消毒。
5.2 起居照料服务
5.2.1 服务人员应帮(协)助失能老人起床、穿衣及洗漱,整理床铺。
5.2.2 为老人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每周至少换洗1次,保证无异味。
5.2.3 督促、协助或帮助老人定期修剪指甲、洗头、理发和剃须。
5.2.4 定时为卧床老人翻身、叩背、检查大小便情况、皮肤状况、身心状况及胃管、尿管通畅情况。
5.3 个人清洁服务
5.3.1 口腔清洁
5.3.1.1 每日早晚应为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各1次,根据老人情况采取不同的口腔清洁方法,如:刷牙、漱口、义齿清洁、及特殊的口腔清洁方法(戴一次性手套用手擦拭)等。
5.3.1.2 饭后应协助老人进行漱口,确保无异味。
5.3.1.3 为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时,动作要轻稳,以免弄伤牙龈,打湿床铺时应立即更换,操作期间观察失能老人反应并沟通。
5.3.1.4 对昏迷、意识障碍者不应漱口,避免发生意外。
5.3.2 皮肤清洁(面部、手脚等)
5.3.2.1 护理员根据老人情况应协(帮)助老人进行皮肤清洁服务。
5.3.2.2 皮肤清洁使用的水温不应超过40摄氏度,也不宜过凉,避免老人不适。
5.3.2.3 应晚间为老人提供洗脚或泡脚服务,泡脚水温不宜过高,且泡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5分钟。
5.3.2.4 应每月由修脚师为老人提供修脚服务。
5.3.2.5 清洁皮肤手法应轻柔,避免擦伤。
5.3.3 洗浴服务
5.3.3.1 护理员应至少每周为老人提供一次洗浴服务,夏天应适当增加洗浴次数。
5.3.3.2 护理员在洗澡前应对老人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判断老人身体情况是否符合洗浴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洗浴时长。对于不适合洗浴的老人应取消洗浴。
5.3.3.3 老人进行洗浴前应对浴室进行预热,避免老人着凉。洗浴过程中应时刻观察老人情况,并和老人适当沟通,缓解老人紧张。洗浴手法应轻柔。洗浴后及时为老人更换衣物,吹干头发。
5.3.3.4 对于意识模糊、昏迷类老人应采取床上擦浴方式进行服务。
5.4 排泄照料服务
5.4.1 护理员应提醒老人如厕,对活动能力较差的老人应帮助如厕。
5.4.2 对于需要在床上使用便器的老人,应根据老人身体情况,协(帮)助失能老人使用便器。对于长期昏迷、瘫痪、前列腺肥大排尿有困难时可采用留置导尿。
5.4.3 尿失禁的老人应保持皮肤清洁和干燥,可使用尿垫、纸尿裤,并及时更换,排泄后应温水清洗会阴部与臀部且擦干;并协助失能老年人养成定时排尿习惯,无论有尿与否,隔2小时排尿一次,训练排尿功能。排尿后用手按压腹部,排空残余尿液;根据病情,遵医嘱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男性失能老人可采用一次性集尿袋,女性失能老人则可以采用一次性尿垫及纸尿裤,视病情需要可采用留置导尿。
5.4.4 留置尿管的老人应进行会阴护理,对尿道口每日清洁和消毒1次,保持引流管的通畅,防止感染,观察尿液颜色、性状、量、透明度、气味等,每日定时更换集尿袋,训练膀胱反射能力,失能老人离床活动时,注意导尿管和集尿袋的放置,注意倾听失能老人的主诉;拔管后根据病情,观察失能老人自主排尿及尿液情况,有排尿困难及时处理。
5.4.5 对于便秘老人的应根据医嘱使用药物帮助排便,必要时候可采取人工排便。人工排便要观察老人身体情况,动作要轻柔,避免对老人造成损伤。
5.4.6 排泄照料过程中,应充分保护老人隐私。排泄后应协(帮)助老人进行清洁,并开窗通风。应对老人的排泄情况,包括排泄量、形状、颜色、气味等,做好记录。
5.5 膳食服务
5.5.1 养老机构根据老人身体需求、饮食习惯、禁忌定制菜谱,提供均衡饮食。不宜肥甘甜腻、过咸过硬。
5.5.2 护理员应为老人选择适宜的体位进食,进食过程中,应注意食物温度、软硬度及失能老人的咀嚼能力和吞咽能力,观察有无吞咽困难、呛咳、恶心、呕吐等;进食速度宜慢,进食过程中不要和老人交谈,防止误吸。卧床老人进食后应抬高上身30度-45度,保持大概30分钟,防止食物反流引起的误吸窒息;如有治疗饮食、特殊饮食应按医嘱执行。
5.5.3 不能由口进食的失能老人按照鼻饲操作规程进行鼻饲,鼻饲后发现恶心呕吐、腹泻、脱水等并发症,护理员应及时按呼叫器联系护理主管或医生处理,病情严重者送医院救治。
5.5.4 对身体状况不稳定或饮食有限制的老人应记录其用餐食物种类、用餐量和用餐后的体征变化。
5.5.5 为老人提供的膳食服务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GB 14881加工制作,做好留样工作,餐具应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消毒。
5.6 安全位移
5.6.1 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实际情况确定翻身频率,每次翻身间隔时长,最长不应超过2小时。移动、翻身前要评估失能老人的病情、肢体活动能力、伤口、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
5.6.2 服务人员操作时应避免推、拉、扯、拽等动作,确保失能老人安全与舒适。根据老人情况可使用防压疮气垫,可在老人全身骨隆突处放置气垫,如骶尾部、髋部、肘部等,保持局部皮肤清洁干燥。能识别压疮,处理并报告。
5.6.3 为肢体有损伤的失能老人进行服务时,注意不要使患肢受压。对平衡性差易跌落的老人进行操作时应使用床挡。
5.6.4 为精神状况不稳定,有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失能老人服务时,应根据情况使用约束用具,并征得家属同意。
5.6.5 对于活动能力差的老人,服务人员需在给患者佩戴安全绑带后进行位移服务,以避免因操作不当、未能抓稳等原因造成患者跌倒损伤。
5.6.6 对于偏瘫老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支具佩戴的,服务人员需帮助其正确佩戴适用辅助支具。
5.6.7 对于部分失能老人长期携带胃管、尿管等,管路要妥善固定,防止反折、以及翻身时牵拉造成管路滑脱。记录好更换日期,及时做好管路更换。
5.7 叩背服务
5.7.1 根据有呼吸道感染痰液不易咯出或长期卧床防止坠积性肺炎发生的病人需要,护理员应给予失能老年人提供叩背服务。
5.7.2 叩背的时间以5—15分钟为宜,由下向上,由外向内,操作中观察老人状态,如有不适立即停止。
5.8 压疮护理
5.8.1 养老机构应根据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为老人提供压疮评估服务,对于易发生压疮的部位或骨骼突出处要预防性的给予按摩或用中空气垫、三角垫垫起。
5.8.2 对于有压疮的老人,应根据医生要求,定期对压疮部位进行清洁并更换敷药。
5.8.3 压疮部位应避免压迫、摩擦。可采用软枕等压疮器具进行隔开,增加为老人转换体位的频次。
5.8.4 在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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