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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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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83183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7.41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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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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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说明 养老保险 待遇 审核 服务 规范 部分 城乡居民 基本 编制 说明
资源描述: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2 部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部分是 GB/T37772《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的第 2 部分,项目编号:2020100908。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安徽省社会保险局、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哈尔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菏泽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市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部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审核服务,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实现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待 - 9 - 遇审核是经办流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是经办机构依据政策细则和经办规则,对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出的精确核定。 规范待遇审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经办的基 本准则,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的有效防控。本部分在程序明确、方法准确、结果正确等方面,对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效能的务实举措。从完善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制定本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一方面, 本标准作为第 2 部分与第 1 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第 3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与其他养老保险相比,直接面对参保人个体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显著特征。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待遇稽核、档案管理、经办绩效评价及咨询等国家标准,均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征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 GB/T 37705-20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GB/T 37702-20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服务规范》,从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事项重要性来看,本部分与前述 2 项并列,是亟待补充的国家标准。 三、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严格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编写, 学习借鉴社会保险领域现有国家标准,用标准化的格式和文句,将待遇审核“一分为二”:信息审查和待遇核定,对办理待遇审核业务的程序步骤及规则要点提出规范性具体要 求。 (二)统一性原则 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层面现行政策为框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 号)中关联待遇审核的经办规则和服务要求为基准,结合其他基础性社会保险国家标准, 对于经办实务在基层普遍存在的细节差异,按照统一性原则予以表述,确保全国普遍适用的统一性。 (三)实用性原则 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全国各地县级以下经办服务网络覆盖面、信息管理系统精确化程度、不同层级经办权限设置以及公共服务资源城乡均等化程度的差异特征,本标准坚持“实用与统一并重、实用服从统一、统一必然优先”,实用与统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制约,最大程度保证统一性基础上的实用性。 - 17 - (四)前瞻性原则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民生相关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的新理念,正 在影响并将持续推动经办服务模式发生变革式的新发展。基 于此,本标准在受理初审、信息审查和告知服务等环节,以 实现经办服务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为导向,适当增加了 相关规范要求。 (五)服务性原则 对照全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新要求,积极贯彻人社部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意见,本标准凸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主体责任,顺应城乡参保居民不断提高的经办服务需求,明确待遇审核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确保待遇审核服务与时俱进。 四、编制过程 国家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工作于 2021 年 4 月正式启动。 初稿起草阶段,本标准制定工作组共召开 3 次会议。本标准初稿的起草工作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2021 年 4 月。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现有社会保险国家标准,研究所在省份待遇审核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规程;牵头单位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标准制定工作 启动会议精神,制订起草阶段工作方案,排定起草任务计划表,明确时间节点及其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2021 年 5 月。牵头单位组建了省内工作专班, 起草了本标准建议稿(第一稿)。5 月 27 日-28 日,在南京市召开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以牵头单位建议稿为基础,集体讨论确定正文主体部分的层级及其概要,并达成一致意见:起草阶段,经集体研讨确定的内容,工作组范围内原则上“非必要则不变”。 第三阶段:2021 年 6 月。牵头单位根据第一次会议期间 搜集的意见建议,以第一次会议初略修改后的建议稿为底稿, 修改形成本标准第二稿,并发送至其他成员单位。其他成员 单位收悉后,组织本地业务骨干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至牵 头单位。牵头单位形成意见建议汇总处理表,就其中反映比 较集中的内容,采用线上方式,进行点对点沟通。 第四阶段:2021 年 7 月。7 月 7 日-8 日,在玉林市召开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会前,牵头单位将第二稿的意见建议汇总处理表发送至其他成员单位;会议期间,逐条讨论意见建 议汇总处理情况;会后,牵头单位修改完善形成第三稿,并 发送至其他成员单位。其他成员单位收悉后,组织本地业务骨干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至牵头单位。 第五阶段:2021 年 8 月。8 月 13 日,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工作组第三次会议采用视频连线方式召开。会前,牵头 单位将其他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处理;会议期间,与会人员逐条讨论意见建议汇总处理情况,修改形成本 标准第四稿;会后,牵头单位负责草拟本标准编制说明,玉林市社保中心负责校对本标准全文。8 月 20 日,牵头单位将本标准及编制说明发送至其他成员单位进行起草阶段的终 稿确认;8 月 27 日,牵头单位代表工作组向人社部社保中心 (全国社保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本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 在本标准初稿起草阶段,人社部社保中心(全国社保标 委会秘书处)给予全面指导,有力保证了本标准起草工作方向不偏、要点不漏。各成员单位分别组建了内部工作专班参与起草,就意见较为集中的内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累计处理意见建议 73 条,四易其稿最终形成本标准初稿。此外, 工作组还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参与研讨,从标准制定的技术层面给予有益指导意见。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未重复列出已经发布而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改写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 2 部分:养老保险》中术语“5.4.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增 2 个术语和定义:“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和“申请人”。 (二)待遇审核 规定了告知、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审核(信息审 查、待遇核定)、一次性支付审核(信息审查、个人账户余 额核定、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核定)和养老保险待遇变更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三)办理时限 规定了向申请人反馈信息审查或待遇核定结果的办理 时限要求。 (四)查询服务 引用 GB/T 3159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中关于查询渠道和查询内容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护参保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规范要求。 (五)档案管理 引用 GB/T 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中有关规范要求。 (六)争议及处理 规定了处理参保人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或发生争议 的规范要求。 (七)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和不断改进服务的规范要求。 六、关键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增加了有 限授权、协同提供待遇审核相关服务的其他组织。理由是体现前瞻性,引导各地利用跨部门、跨层级的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及其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提供待遇审核相关服务。 (二)关于术语和定义 1. 本标准改写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 2 部分:养老保险》中术语“5.4.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名称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原定义表述不变,原定义的“注”有关表述也相应修改。改写理由:(1)该术语与上一次层级术语“5.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名。 (2)该术语原名称与其定义不相符。其定义“注: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未包括一次性待遇“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3)对照 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 2 部分:养老保险》中“5.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5.3.1 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层级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缺少术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2. 本标准新增术语“3.2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其定义参照 GB/T 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 2 部分:养老保险》中“5.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待遇项“5.3.2 丧葬补助金”。新增理由:《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 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至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已经建立。 3. 本标准新增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3.3 申请人”,其定义明确包括:参保人本人、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及接受前者委托代办相关事务的受托人。新增理由:GB/T 3772.1-2019《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术语“3.11 申请人”的定义不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且本标准不可对其改写。 (三)关于告知服务 本标准“4.1 告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作为待遇审核的前置服务,提前告知即将到龄人 员有关权益信息和领取待遇手续。考虑到基层平台多样化的实现方式不尽相同,故本标准弱化了“发放纸质告知书”的 限定。 (四)关于参保人服刑 在信息审查程序中,参保人服刑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 服刑期间的缴费记录是否清退,二是服刑期间到龄时是否可 以办理待遇审核。工作组起草阶段的讨论结果:参保人服刑 期间是否可以缴费,国家层面和多数省份并无明文限定,故 本标准不宜新增属于政策口径的规则;服刑期间的待遇限制 已经有明文规定,本标准将待遇资格作为信息审查要点即可。 (五)关于附录表格 按照统一性原则,本标准涉及表格均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 部发〔2019〕84 号)。 七、本标准宣传贯彻的意见建议 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是贯彻实施标准的基础工作,而贯彻是标准生命力的根本保证。通过研究分析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新发展趋势,结合起草过程中对于标准化工作的再认识,我们的意见建议:一是思想上重视标准。从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角度,进一步提高对于完善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将本标准列入人社部门年度宣传提纲,组织引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面向参保人开展广泛宣传。二是工作中用好标准。将标准作为经办队伍能力建设的培训内容,举办应用培训,以一线经办人员为重点,从制定标准的意义、原则、程序和具体规范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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