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
团体标准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 1.1、项目背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等正在成为国际竞争制高点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 数字化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 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前瞻性布局。2020年4月9 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构建更 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1年5月13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 意见, 中国和广东省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加 快培育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推动企业加速向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感知、预 测、防范风险能力。但目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数据有效供给不足。数据共享融通壁垒尚未彻底破除 ,数据垄断现象严峻,对传统生产要素的“融合、倍增”价值 难以充分释放,对政府和社会治理、经济发展、 民生服务的支 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数据要素市场缺位。 目前大数据交易所 (中心) 主要 承担简单的“数据中介”角色, 由于缺乏合适的交易标的物、数据交易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导致交易中心的成交 规模有限,数据灰色供给十分活跃。三是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现阶段数据治理领域仍缺少以城 市为单位的规模化的数据治理技术方案、数据流通规约以及统 一的技术标准,难以实现城市级规模数据共享、开放与流通。四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数据流通交易与隐私保护间的矛 盾 日益突出,数据治理主体安全权责不清,存储管理风险、黑 客攻击、信息泄露风险等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五是法律体系亟待健全。数据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数字经 济的快速发展,如数据财产立法以及企业数据相关的立法。此 外,部门利益牵制也严重阻碍了数据相关立法进度。六是制度管理体系滞后。 当前制度管理体系难以满足当下 数据要素化发展需求,数据主管部门职责和定位不准确、各参 与方的权责利益不清、数据运营主体在运营数据工作中的制度 支撑不够明确、数据服务费用、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和流程等困 境亟待破题。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需要新的制度来提供适宜的土壤, 为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我们拟对数据要素涉及的技术、管理、安全、市场主体、从业 人员、成本度量、服务质量等通过数据治理标准加以规范。1.2、任务来源为规范数据治理服务的实施,促进数据质量持续发展,广 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联通 (广东) 产业互联网有 限公司、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光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傲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联 合发起了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 团体 标准,并邀请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研究机构共同 参与编制。1.3、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 合联通 (广东) 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光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主要工作过程在标准计划下达之前,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规范编制组于2021年10月举行启动数据治理 第2部 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确定数据 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提案和立项。2021年11月,标准编制组成立。2021年11月,编制组集中召开编制会议,讨论确定标准总 体框架和内容,并分成5个小组开展编制初稿工作,每周进行 编制内容讨论。2022年1月,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编制,提交广东省 信息协会,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启动征求意见。2022年3月29日,协会广州组织召开第一次标准专家评审会,专家建议对标准进行进一步修改。2022年6月22 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2022年7月27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继续召开标准征求 意见会。2022年8月26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召开标准编制组会议,对标准评审修改稿进行讨论修改。2022年9月23日在高志大厦20楼广州联通战客部召开第二 次标准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接下来,协会将组织召开团标委的专家审定会,做好发布 该项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2.1、编制原则a) 全面性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全 面性,保证能够覆盖到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涉及的各个方面, 保证内容的完备性。b) 实用性原则:本标准充分考虑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的实 际需求进行标准内容编制,保证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标准的实 用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清晰、易操作、可试验,可以为数 据治理技术服务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导相关单位的数据治理 技术服务工作。c) 创新性原则: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数据治理 服务的特点,划分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数据治理规划、 数据治理实施、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阶段,数据治理 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服务、应用和 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从人员、过程、技术和资源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并有所创新。2.2、文档结构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标准文档分为前言、引言、范围、规 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数据治理规划、数据治理实施 、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阶段,数据治理实施包括数据 的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服务、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参考文献等四部分。2.3、整体格式整体格式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相关要求,对本标准的各 要素进行编写和排版。2.4、标准名称英文翻译无2.5、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中所列的术语的英文翻译,根据团体标准编写 规范对术语的要求,如有类似术语的标准,参考了其翻译,没 有类似术语标准翻译的,通过百度翻译和谷歌翻译后进行对比,并参考网络相关翻译后进行确定。2.6、主要内容通过标准草案稿、讨论稿的修改完善,本标准的主要技 术内容确定为: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数据治理规划、提出了本标准涵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本标准所采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给出了本标准中用到的术语和相关缩略语。本部分按照数据治理要求,将数据治理分为数据治理实施、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阶段,将数据治理实施按照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服务、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从人员、过程、技术和 资源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对数据治理过程进行监督并持续改进。2.7、解决问题通过对本标准的制定,主要解决了现行标准中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 解决数据治理服务阶段划分问题;( 2) 解决数据治理实施过程中技术要求问题;( 3) 解决数据治理实施的评价和持续改进问题。三、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无。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无。五、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符合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及依据无重大分歧意见。七、标准性质的建议建议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作为 推荐性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鉴于本标准是数据治理技术服务的标准,建议在标准贯 彻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当起到协调以及推广的作用,召开研 讨会、协调会,数据治理技术服务采用本标准规定的阶段和生 命周期执行。九、代替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编制组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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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
《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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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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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项目背景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等正在成为国际竞争制高点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 数字化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 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前瞻性布局。
2020年4月9 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构建更 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1年5月13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 意见》, 中国和广东省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加 快培育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推动企业加速向数字化、 网络化 、智能化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感知、预 测、防范风险能力。但目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数据有效供给不足。数据共享融通壁垒尚未彻底破除 ,数据垄断现象严峻,对传统生产要素的“融合、倍增”价值 难以充分释放,对政府和社会治理、经济发展、 民生服务的支 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数据要素市场缺位。 目前大数据交易所 (中心) 主要 承担简单的“数据中介”角色, 由于缺乏合适的交易标的物、
数据交易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导致交易中心的成交 规模有限,数据灰色供给十分活跃。
三是技术体系尚不完善。现阶段数据治理领域仍缺少以城 市为单位的规模化的数据治理技术方案、数据流通规约以及统 一的技术标准,难以实现城市级规模数据共享、开放与流通。
四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数据流通交易与隐私保护间的矛 盾 日益突出,数据治理主体安全权责不清,存储管理风险、黑 客攻击、信息泄露风险等安全问题频频爆发。
五是法律体系亟待健全。数据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数字经 济的快速发展,如数据财产立法以及企业数据相关的立法。此 外,部门利益牵制也严重阻碍了数据相关立法进度。
六是制度管理体系滞后。 当前制度管理体系难以满足当下 数据要素化发展需求,数据主管部门职责和定位不准确、各参 与方的权责利益不清、数据运营主体在运营数据工作中的制度 支撑不够明确、数据服务费用、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和流程等困 境亟待破题。
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需要新的制度来提供适宜的土壤, 为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我们拟对数据要素涉及的技术、管理、安全、市场主体、从业 人员、成本度量、服务质量等通过数据治理标准加以规范。
1.2、任务来源
为规范数据治理服务的实施,促进数据质量持续发展,广 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联通 (广东) 产业互联网有 限公司、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
光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傲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联 合发起了《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 团体 标准,并邀请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研究机构共同 参与编制。
1.3、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 合联通 (广东) 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光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主要工作过程
在标准计划下达之前,《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规范》编制组于2021年10月举行启动《数据治理 第2部 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确定《数据 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提案和立项。
2021年11月,标准编制组成立。
2021年11月,编制组集中召开编制会议,讨论确定标准总 体框架和内容,并分成5个小组开展编制初稿工作,每周进行 编制内容讨论。
2022年1月,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编制,提交广东省 信息协会,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启动征求意见。
2022年3月29日,协会广州组织召开第一次标准专家评审
会,专家建议对标准进行进一步修改。
2022年6月22 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召开标准征求意
见会。
2022年7月27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继续召开标准征求 意见会。
2022年8月26日在广东联通新时空大厦召开标准编制组会
议,对标准评审修改稿进行讨论修改。
2022年9月23日在高志大厦20楼广州联通战客部召开第二 次标准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
接下来,协会将组织召开团标委的专家审定会,做好发布 该项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2.1、编制原则
a) 全面性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全 面性,保证能够覆盖到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涉及的各个方面, 保证内容的完备性。
b) 实用性原则:本标准充分考虑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的实 际需求进行标准内容编制,保证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标准的实 用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清晰、易操作、可试验,可以为数 据治理技术服务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导相关单位的数据治理 技术服务工作。
c) 创新性原则: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数据治理 服务的特点,划分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数据治理规划、 数据治理实施、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阶段,数据治理 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服务、应用和 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从人员、过程、技术和资源四个方面进
行规范,并有所创新。
2.2、文档结构
数据治理技术服务标准文档分为前言、引言、范围、规 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数据治理规划、数据治理实施 、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阶段,数据治理实施包括数据 的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服务、应用和销毁等全
生命周期,参考文献等四部分。
2.3、整体格式
整体格式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相关要求,对本标准的各 要素进行编写和排版。
2.4、标准名称英文翻译
无
2.5、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中所列的术语的英文翻译,根据团体标准编写 规范对术语的要求,如有类似术语的标准,参考了其翻译,没 有类似术语标准翻译的,通过百度翻译和谷歌翻译后进行对比
,并参考网络相关翻译后进行确定。
2.6、主要内容
通过标准草案稿、讨论稿的修改完善,本标准的主要技 术内容确定为: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数据治理规划、
提出了本标准涵盖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提出了本标准所采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给出了本标准中用到的术语和相关缩略语。
本部分按照数据治理要求,将数据治理分为
数据治理实施、数据治理监督改进三个闭环
阶段,将数据治理实施按照采集、存储、清洗、处理、管理
、服务、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从人员、过程、技术和 资源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对数据治理过程进行监督并持续改
进。
2.7、解决问题
通过对本标准的制定,主要解决了现行标准中数据治理技 术服务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 1) 解决数据治理服务阶段划分问题;
( 2) 解决数据治理实施过程中技术要求问题;
( 3) 解决数据治理实施的评价和持续改进问题。
三、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无。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无。
五、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符合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及依据
无重大分歧意见。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
建议《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作为 推荐性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鉴于本标准是数据治理技术服务的标准,建议在标准贯 彻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当起到协调以及推广的作用,召开研 讨会、协调会,数据治理技术服务采用本标准规定的阶段和生 命周期执行。
九、代替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数据治理 第2部分:数据治理技术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编制组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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