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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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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84845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84.76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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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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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8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资源描述:
第八章国际人权法 1重点问题1、人权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人权宪章3、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4、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联合国人权理事会6、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2第一节 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权是指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人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人权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它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是天然的权利。第二,人权具有普遍性。第三,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首要责任应由国家承担。第四,人权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3第一节 概述二、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及历史发展国际人权法是指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首先是国内法,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法中,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主要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之后的事情,但在1945年之前,国际法已经在特定事项上和对特定的人群的权利方面作出过具体的规定。违反人道的奴隶贸易在19世纪初即已被一些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所禁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受难者的待遇也受到国际法的规范。4第一节 概述三、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联合国宪章序言开宗明义地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55条、第56条、第62条、第68条、第76条 5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一、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称宣言)包括序言和30个条文。宣言第3条至第27条规定了具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宣言所宣示的个人人权并非没有限制。总之,宣言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尽管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宣言本身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宣言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概念的具体解释。6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者于1976年1月3日生效(一)两个人权公约的共同规定(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7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一、灭绝种族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第一个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于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共有19项条款。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将灭绝种族界定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a)杀害该团体之成员;(b)致使该团体之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e)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8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二、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国际联盟早在1926年9月25日就主持制定了废除奴隶制及奴隶贩卖之国际公约,公约对奴隶制作了如下界定:“奴隶制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之任何或一切权力之地位或状况。”1953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修正废除奴隶制及奴隶贩卖之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56年9月7日,联合国又主持制定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公约包括序言、6编,共15条。9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三、种族歧视1963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宣言指出,“鉴于任何种族差别或种族优越的学说在科学上均属错误,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社会上实为不公,且有危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均不能为种族歧视辩解”;“深信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尤其是基于种族优越偏见或种族仇恨的政府政策,除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害外,亦足以妨碍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国际和平及安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主持制定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公约正式生效。10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四、种族隔离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6年7月18日,公约正式生效。公约除前言外,共19条。公约第1条宣布,“种族隔离是反人类罪,由于种族隔离的政策和做法以及类似的种族分离和歧视的政策和做法所造成的不人道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11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五、对妇女的歧视为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该公约要求每一个成员以适当方法促进并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人。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54年7月7日生效。1967年,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一项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宣言敦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尽最大努力,促进男女在法律上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待遇。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12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六、酷刑1975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6月,公约正式生效。禁止酷刑公约除前言外,包括3个部分,共33项条款。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13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七、儿童权利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专门列举了10项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宣言列举的一切权利;儿童应受特别保护,应通过法律的方法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儿童有权获得姓名和国籍;儿童有健康成长和发展权等。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公约正式生效。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14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八、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1990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2003年7月1日,公约生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由序言和9个部分组成,有93个条款。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移徙工人”是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其中包括“边境工人”“季节性工人”“海员”“近海装置上的工人”“行旅工人”和“项目工人”。由此可见,在其本国从事此类劳动的人,不属于公约适用的范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作了全面规定 15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九、残疾人权利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5月3日,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由序言和5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宗旨、定义和一般原则、缔约国应承担的一般义务、残疾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缔约国为保障残疾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与无障碍)和建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该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第1条)。16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十、强迫失踪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公约正式生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由序言和3个部分组成,共45个条款。公约在序言中宣称:“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根据公约第2条,“强迫失踪”的定义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7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构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宪章机构,即那些依据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机构通过的决议等设立的专门保护人权的机构;另一类是条约机构,即那些依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这两类机构的主要区别条约机构的特点:第一,独立性。第二,专业性。第三,规范性。18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宪章机构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19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二)条约机构(1)负责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议设立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2)负责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3)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4)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5)负责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6)负责监督禁止酷刑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20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7)负责监督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8)负责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移徙工人委员会(9)负责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10)负责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的强迫失踪委员会 21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宪章机构的制度1、普遍定期审议制度2、特别程序3、咨询制度4、来文制度(二)条约机构的制度1、报告制度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3、个人来文制度22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二)条约机构的制度1、报告制度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3、个人来文制度23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一、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外交部长在罗马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1953年9月3日,公约正式生效。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签订后,缔约国又通过一系列议定书进一步补充、扩大和修改了公约的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保护人权机构主要是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部长理事会。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主要限于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没有对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24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二、美洲人权公约 1948年5月,第九次泛美会议通过了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该宣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何塞通过美洲人权公约,1979年7月18日,公约正式生效。美洲人权公约除序言外,分11章,共82条。为了使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约对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作出了专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预防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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