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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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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848455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86.99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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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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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2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资源描述:
第二章 国家1重点问题1、单一国、复合国和永久中立国2、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主权豁免原则4、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条件及法律效果5、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6、国家责任制度2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一)常住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3第一节概述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二)复合国(1)联邦。(2)邦联。(三)永久中立国4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一般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种类型。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卫权(四)管辖权(1)领土管辖权(2)国籍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4)普遍管辖权5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二、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的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狭义的豁免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6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国家豁免(二)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出发,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否则,应一律给予豁免。限制豁免主义亦称有限豁免主义或相对豁免主义。它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给予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7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一、对新国家的承认(一)对新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亦称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它是既存国家承认国际社会中的某一政治实体为新国家的单方面行为。(1)殖民地独立(2)合并(3)分离(4)分裂8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国家承认的条件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即必须有常住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新国家的产生是以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造成的,尤其是以非法的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方式造成的,则既存国家负有不承认其为新国家的义务,即“不承认义务”。9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三)对新国家承认的性质与作用“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以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宣告说”主张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于既存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确认新国家的存在并表示愿意视其为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宣告性行为。10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四)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1)过早承认与过迟承认。(2)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3)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4)无条件的承认和附条件的承认。11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五)对新国家承认的效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12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政府的承认(一)对新政府的承认的概念对新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它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13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二)对新政府承认的条件一是新政府必须有效控制了本国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土,并且得到本国全部或者大部分常住人口的惯常服从;二是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新政府的建立是外国侵略或干涉的结果,即使其符合“有效控制”的条件,其他国家也不应当予以承认。14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三)对新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对新政府承认的方式与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基本相同。由于因非宪法程序导致的政府变更比新国家的产生更加频繁,而且政府承认比国家承认更加复杂和敏感,因而实践中国家在承认新政府时更多地采用默示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一般认为,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基本类似。另外,如果一国境内存在两个或多个宣称自己是该国唯一合法政府的政府,其他国家只能承认其中的一个政府为该国的合法政府。如果一国境内的新、旧两个政府并存,其他国家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意味着撤销对被其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旧政府不再具有代表该国的合法资格,承认国也不得继续与其发展官方关系。15第三节对新国家与新政府的承认三、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继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所以,应该适用政府承认的规则。(二)中国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中国一贯坚持在符合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条件的前提下,对新国家和新政府适时给予承认。16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一、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上尚不存在普遍适用于国家继承的各种不同情况和不同继承对象的统一的国际条约。17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二)条约方面的继承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条约继承分别适用以下规则:(1)部分领土转移。(2)合并。(3)分离或分裂。(4)独立。18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三)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根据1983年关于国家在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国家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如下:(1)部分领土转移。(2)合并。(3)分离或分裂。(4)独立。19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四)国家债务方面的继承国家继承中的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或国际组织所负的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包括以国家名义承担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即“国债”,以及虽然以国家名义承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一国地方政府以其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即“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国家继承的影响。1983年关于国家在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中关于国家债务继承的规定20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五)国家档案方面的继承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材料。按照1983年关于国家在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实践,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21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二、政府继承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关于政府继承,一些学者认为,一国内部发生的政府更迭并不影响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为保持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新政府应该继续受旧政府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的拘束。但是,如果依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的性质与旧政府有根本的区别,新政府应有权按照旧政府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以及新政府的利益和政策,决定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态度。22第四节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三、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关于条约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二)关于财产继承的立场与实践(三)关于债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四)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的立场和实践23第五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任何国家均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是久已确立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然而,对于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内容、形式及执行等问题,国际法上长期未能形成统一和明确的规则,有关理论和实践也不尽相同。24第五节国家责任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款草案第1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可见,只要一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该国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根据条款草案第2条的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1)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2)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必须可归于一国;。是该行为必须具有国际不法性。25第五节国家责任三、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援助或协助实施一国际不法行为。(2)指挥或控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3)胁迫另一国。26第五节国家责任四、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一)同意(consent)(二)反措施(countermeasures)(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四)危难(distress)(五)紧急情况(state of necessity)(六)自卫(selfdefence)27第五节国家责任五、国家责任的内容(一)停止和不重复(cessation and nonrepetition)(二)赔偿(reparation)(1)恢复原状(2)补偿(3)抵偿28第五节国家责任六、各国针对一国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负的义务根据条款草案第40条,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是指责任国严重或系统地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条款草案第41条规定,当一国从事了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时,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该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任何国家均不得承认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为合法,也不得协助或援助保持该状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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