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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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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99108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86.77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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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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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9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资源描述: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1重点问题 1、国际环境法的渊源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3、大气和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制度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制度5、危险废物转移的国际法制度6、跨界损害的国际责任2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与渊源(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1、法律理念的生态性和调整范围的全球性 2、法律渊源的特殊性3、基本原则的特殊性4、法律规范的技术性5、学科的交叉性和综合性3第一节 概述(二)国际环境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2其他渊源和补助资料3国际环境“软法”(1)国际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建议和决议(2)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原则宣言 4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及初步发展(二)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时期5第一节 概述 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二)可持续发展原则(三)预防原则(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五)国际合作原则6第一节 概述 四、跨界损害的法律责任(一)跨界损害的概念1、跨界损害的定义2、跨界损害的特征(1)损害必须是人类行为所导致的可计量的和有形的结果。(2)损害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3)行为的后果须具有明显的跨界性。7第一节 概述(二)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1责任主体2赔偿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2)过失责任原则。3赔偿范围4求偿途径(1)适用起源国的国内程序。(2)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裁判或请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协助解决。(3)通过外交途径解决。8第一节 概述(三)跨界损害民事责任履行的保障机制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的目的是制定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因这种事件而蒙受损害和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国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议题下对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虽然还没有形成国际条约,但它反映了国际法在这个领域里的发展方向,其中很多内容可以从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找到证据。9第二节 大气和气候的国际法保护一、概说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称为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界本身向大气层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二是人类在生产、生活、科学试验或战争等活动中向大气层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10第二节 大气和气候的国际法保护二、大气环境的保护类最早关注的大气和气候环境保护问题是空气污染问题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是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下制定的区域性条约,也是国际社会第一项以控制跨界空气污染为目的的多边条约,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不受空气污染并尽可能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11第二节 大气和气候的国际法保护三、臭氧层的保护 臭氧,又名三原子氧,因其类似鱼腥味的臭味而得名。其分子式为O3,是氧气的同素异形体,具有它自身的独特性质。大气中的臭氧绝大部分都集中在离地面25千米30千米的平流层中,形成了包围在地球外围空间的“臭氧层”,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保护伞。如果臭氧层受到破坏,变薄或者出现空洞,大气环境就会出现严重问题,且危害极大。首先,对人类健康造成影响。其次,对陆地和海洋动植物以及对城市环境和建筑材料都有一定影响。1985年3月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2第二节 大气和气候的国际法保护四、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气候是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的系统。气候变化是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以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引起的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13第二节 大气和气候的国际法保护四、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1997年12月11日,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使得公约的履行向前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京都议定书为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行动、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该议定书确定了三种灵活机制 14第三节 海洋和淡水环境的国际法保护一、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中一个非常重要部分,其内容已在“海洋法”一章第九节中进行了论述,故不再赘述。15第三节 海洋和淡水环境的国际法保护二、淡水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淡水环境是指内陆的淡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地下水体等。国际淡水环境则是指处于两个或更多国家领土范围或管辖之下的淡水水体,包括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跨国湖泊和跨国地下水体等国际淡水资源。国际淡水环境的利用和保护主要是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实现的。16第四节 土地、森林和湿地的国际法保护 一、土地的国际法保护 土地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国际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注荒漠化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并通过了一些国际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94年6月17日,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7第四节 土地、森林和湿地的国际法保护 二、森林的国际法保护森林处于主权国家境内,对森林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确认,森林是所有生态系统中最大、最复杂并能使自身长久存在的系统。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森林保护的专门性的国际条约是1983年11月1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8第四节 土地、森林和湿地的国际法保护 三、湿地的国际法保护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1971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镇通过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重要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国于1992年1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年7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只涉及湿地的国际公约。19第五节 南北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一、南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与南极地区环境保护有关的条约主要有1959年南极条约、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养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和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20第五节 南北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二、北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北极是指北极圈以北的区域,包括极区北冰洋、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极苔原、林带等,总面积约2 100万平方千米,其中陆地部分800万平方千米。北极环境的保护既有国际条约,也有国内立法,同时还包括一些软法文件。在国际条约中,专门规定保护北极环境的主要是一些双边条约,如1916年美英两国签订的保护北极亚北极候鸟协议、1926年苏联和美国签订的保护北极候鸟及其生存环境协议、1973年苏联等五国签订的北极熊保护协议和2000年美国和俄罗斯签订的养护和管理阿拉斯加楚科奇北极熊数量协定。此外,现有与海洋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大都适用于北极 21第六节 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22第六节 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国际条约(一)生物多样性公约(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三)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名古屋议定书23第七节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一、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概念根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24第七节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制度 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建议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明确反对对任何历史文物和历史遗迹的复建。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旨在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25第八节 危险物质与活动的国际法管制 一、关于核活动与核材料的国际法制度 198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适用于国际核运输中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1984年和1985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又通过了关于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相互援助安排的指南和关于放射性材料跨界处置时进行通知、统一规则和交换信息的指南,但这两个文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溢漏事故造成重大的环境灾难,同时也促使以下两个相关的国际公约获得通过,即1986年9月24日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26第八节 危险物质与活动的国际法管制 二、关于有毒或危险废物处置的国际法制度 有毒或危险废物是“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即开始关注这一问题。1991年1月30日,非洲国家签订了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并控制其在非洲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1991年 北京宣言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是1989年3月在巴塞尔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责任赔偿议定书。27第八节 危险物质与活动的国际法管制 三、关于化学品管制的国际法制度 国际社会对于化学品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化学品的登记和分类及化学品国际贸易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等制度。1983年联合国大会首次提出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原则、联合国粮农组织1985年通过的农药供销和使用的国际行为准则、198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册、1990年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的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8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通过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制定的按危险性分类的农药建议分类:分类指南、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文件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措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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