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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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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84844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68.41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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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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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3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资源描述:
第三章 国家领土1重点问题1、领土的法律地位2、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3、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4、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5、边界与边境制度6、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2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部分(一)领陆(二)领水(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领空3第一节 概述二、领土的法律地位就其社会意义来看,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自然条件;就其政治意义来看,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空间,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国家对本国领土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对国家及其人民的生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国家的领土主权必须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行使。4第二节 河流与湖泊一、河流(一)国内河流(二)界河(三)多国河流(四)国际河流(五)运河5第二节 河流与湖泊二、湖泊湖泊是被陆地环绕的水域。如果湖泊完全为一国陆地所包围,则其属于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所在国对此类湖泊享有排他的主权,且不对外国船舶开放。如果湖泊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则其属于全体沿岸国,湖泊的划分、管理和利用等问题由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各沿岸国对划归本国的部分水域行使主权。6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它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二)时效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7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三)添附添附(accretion)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从而使国家取得对新增领土的主权。(四)割让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从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8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一)全民投票(二)恢复领土主权9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一、共管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二、租借租借(lease)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本国的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留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10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可以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11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一、边界的概念与形成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与领土的四个组成部分相适应,国家边界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历史边界是指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根据相邻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确定的边界。条约边界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划定的边界。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边界都属于条约边界。继承边界是指从原殖民地或附属领土的界限或者原国家国内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12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二、边界的划分(一)划界方法1、几何学划界法2、天文学划界法3、自然划界法(二)划界程序13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三、边境制度(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三)边境土地的利用(四)边境居民的往来(五)边境事件的处理14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四、中国的领土和边界(一)概说(二)中国与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1、中国与印度的领土和边界问题2、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3、钓鱼岛列屿15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概况南极地区不同于南极洲。南极洲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 400多万平方千米,是地球上的6大洲之一。然而,根据南极条约第6条的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及其周围的海洋,总面积约6 500万平方千米。16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二)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出如下规定(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17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二、北极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冰岛有部分领土外,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1989年9月,根据芬兰政府的建议,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冰岛八个北极国家代表召开了第一届“北极环境保护协商会议”,探讨通过国际合作保护北极环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专门规定北极地区的有关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1999年以来,中国多次派遣考察队赴北极进行科学考察活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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