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我用
67页1、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一节 概 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经管学院经管学院外商投资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2、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1983年颁布外资企业法 , 2000年10月31日通过外资企业法 (修正) 。并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经管学院经管学院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例题11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企业在深圳设立一合资企业,双方签订合资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受成立合资企业时中国法律的管辖,适用成立合资企业时的中国法律,今后如遇中国法律修改、变动事宜,合同仍适用成立合资企业时的中国法律。这一约定( )。A违背中国法律,无效B不违背中国法律,有效C如经审批机关批准则有效D如中国与美国政府间订有司法协定则有效,否则无效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3、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合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经管学院经管学院2、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3、审批机关(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
4、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2、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包括两部分: 出资额+借款经管学院经管学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
5、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经管学院经管学院3、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经管学院经管学院案例1 广东某公司与香港某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在深圳共同投资建立了一合营企业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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