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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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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2424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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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规范建筑行业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是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动态检查的监管行为。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与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企业资质以及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区(县)住房城

      2、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的本辖区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的资质开展动态监管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和适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动态监管情况。第二章动态监管原则及对象第五条动态监管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实施。第六条动态监管对象为本市及市外入渝的所有建设工程企业。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企业名录库和全市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库。动态监管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第七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每年第一季度负责统筹组织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全市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10%。抽查对象中,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其他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有

      3、资质开展检查;市外入渝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开展检查。第八条本市企业资质重点核查工作中,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委托属地开展实地检查;其他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有资质开展检查。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资质重点核查:(一)企业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或者技术工人同一人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变更单位的;(二)新取得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资质问题异常线索须核查的;(四)在诚信评价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五)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六)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等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七)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八)资质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继承单位与被继承单位同时检查,不再具备资质的除外);(九)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十)在资质申报中存

      4、在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十一)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现有资质配备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十二)其他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应当纳入资质重点核查的。第九条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入渝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其进行重点核查:(一)企业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或在渝负责人同一人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变更单位的;(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资质问题异常线索须核查的;(三)在诚信评价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四)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等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六)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动态监管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本市企业资质受检期间,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市外企业受检期间,入渝信息不得申请注销。第三章动态监管检查内容第十一条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

      5、下内容:(一)证照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备有效;(二)企业负责人情况: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主要人员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四)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五)检测场所情况:检测工作场所与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对应的场所是否一致;(六)计量认证与检测资质信息对应情况;(七)厂房面积情况:资质标准中对厂房面积有要求的,厂房面积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八)企业净资产情况:资质标准中对企业净资产有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资质标准中对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有要求的,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十)业绩情况:企业申报业绩被投诉举报弄虚作假的;(十一)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市外入渝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二)在渝负责人及通

      6、讯信息,包括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及办公地点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三)企业人员是否为本企业自有人员,包括在渝负责人、技术职称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社保信息是否齐备有效;(四)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第四章动态监管检查程序第十三条动态监管检查包括发送通知、报送资料、资料审核和企业整改阶段,具体如下:(一)发送通知阶段:通过信息系统和通知领取等方式向受检企业发送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二)报送资料阶段: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受检资料。(三)资料审核阶段:资料审核后向企业发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未报送受检资料的企业认定为不合格。向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发送动态监管检查合格告知书,向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送动态监管检查整改通知书。第十四条存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受检企业,以及存在拒收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或在发送通知阶段企业无有效联系方式以致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受检企业,直接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书。第五章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许可、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对处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问题材料和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和

      7、城乡建设部;对处理涉及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由检查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将问题材料和处理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处理。对处理涉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依法撤回其受检资质,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告知书,告知书送达5日后无异议的,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决定书,撤回其资质,对外公告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对整改期满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对外发布公告,解除屏蔽。市外入渝受检企业整改期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整改情况公告。对整改合格的,解除屏蔽;对整改不合格的,注销其入渝信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第六章动态监管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不到位或者不按时报送动态监管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形进行全市通报。第十八条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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