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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PPT专题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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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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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汇报人:,汇报时间:,2025,202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研究起草的条例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于,2025,年,6,月,1,日公布并施行前言导读:,目 录,/CONTENT,0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制定经过,0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文,0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内容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制定经过,第一部分,PART ONE,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制定经过,条例制定经过,2021,年,5,月,1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于,2025,年,6,月,1,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文,第二部分,PART TWO,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三条,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第六条,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第十条,第十一条 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统一调用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调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应当加强互相协作和配合,对于重要、复杂事项可以提请上级监察机关予以协调第十一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机关领导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款规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其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第十三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照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派出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领导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再派出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

      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节 监察监督,第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从严管理监督职责,依法行使公权力等情况的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第十七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节 监察监督,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监督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第二十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节 监察监督,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基层监督工作,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等各类基层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对同一行业、系统、区域相关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类案分析,深入挖掘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综合性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节 监察监督,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强化数据综合分析研判,促进及时预警风险、精准发现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节 监察调查,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节 监察调查,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节 监察调查,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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