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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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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医养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服务、开展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养结合,是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满 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供给方式(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医养结 合开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 引导力度,推动医养结合供给方式创新,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有序 开展第四条【机构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和鉴定,按照规定 享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第三十条【人才培养】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养结合服务 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 健康养老、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医养结合服务课程。

      第四章扶持和保障第三十一条【规划建设】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 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产业开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 局;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应当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 出空间,引导并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邻近选址;制定医疗卫 生和养老相关规划,应当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 间第三十二条【用地保障】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 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 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 工程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 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方式第三十三条【政策支持】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 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开展,落实国家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税收支持政 策,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适 当补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 务第三十四条【完善投融资】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探 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医养结 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 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医养结合机 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第三十五条【产业扶持】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支持医养结合服务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 产业融合开展,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医养服务产业集群,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 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和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在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 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领域,开发平安有效的食品药 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 品,开展和壮大医养结合服务上下游产业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参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国 有企业将所属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或者与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医院参与】 鼓励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 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合 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推进中医药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中引 入中医药养生保健等。

      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鼓励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 务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第三十八条【支持农村医养结合服务】 省、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对口支援以及建立村医参与医 养结合服务激励机制等形式提高农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城 乡医养结合共同开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监督检查】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 的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信用评价】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养结 合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 共享和披露,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重违规失信的, 应当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 督检查频次第四十一条【信息共享】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人口 健康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资源,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数据 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第四十二条【评估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 门建立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 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医养结合机构的人员配备、 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评估,并 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制定标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 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罚那么1] 医养结合机构违反医疗机构、养老 机构管理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分别处分第四十五条【罚那么2】医养结合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消其执业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罚那么3】医养结合机构骗取补贴、补助、奖 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罚那么4】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侵犯老年人合 法权益,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罚那么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有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开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养结合相关工作第五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 区域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等医养结合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 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等医养结合相关工作第六条【绩效考核】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医养结 合政策落实、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等为主要 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第二章医养结合服务第七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 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县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再申办《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八条【登记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属于社会力量举 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 记第九条【医保协议管理】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 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异地 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第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 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 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 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 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后,再向县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取消新的法人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 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另行设立法人,不 得要求另行法人登记第十二条【扶持政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力 量举办医疗机构范畴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 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 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第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满足老年人医养结合 服务需要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 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本条例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 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第十四条【简化办理手续】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根据 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应当向卫生健康、民 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 窗口〃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让申办人〃最多跑一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咨询和指 导第十五条【基层医养结合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衔接机制,鼓励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 机构开展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康复功能,为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 务。

      第十六条【居家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诊疗和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规定,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 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经费和签约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签约服务主要包括,为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 指导,慢性病健康管理,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 双向转诊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规范为 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工程、收费标准,将符合规定 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第十七条【远程服务】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云计算、互 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居家医养结合信息服务平台,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健康咨 询、服务预约等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检测可穿戴产 品、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等产品第十八条【医养联合体】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医疗 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入住养老机 构的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 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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