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全文.docx
1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年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要用三年时间提上下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成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朴增加工资,而是重在模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理收入调配促进社会公允、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调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理太阳教导网整理的关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全文,梦想你专心阅读!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229月26日经重庆市其次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务必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加入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处境举行监视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处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其次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务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税务部门举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加入失业保险登记处境 第九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人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处境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入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入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中断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添置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以下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抚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人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采纳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处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视部门和机构举行检举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加入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次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中断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成法定退休龄或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值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处境的; (七)无正值理由拒不采纳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次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实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其次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其次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概括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缺乏两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缺乏三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缺乏四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缺乏五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缺乏七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的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萨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其次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那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其次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赋予一次性补助 其次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抚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抚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其次十八条 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以上的农人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其次十九条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滚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失业人员滚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奉;情节更加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奉;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一)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单位拒不供给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