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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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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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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 生产安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好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裁减生产安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好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好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好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好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危害状态、场所的担心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察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消释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释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释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处境的监视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好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视管理 各级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办,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察觉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好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察觉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实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赋予赏赐。

      第八条激励和支持安好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好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供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其次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模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概括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才能;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举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处境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鼓舞约束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察觉、报告和消释事故隐患对察觉、报告和消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赋予物质赏赐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察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实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实时处理的,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好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好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举行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举行检查,察觉问题实时促使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商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处境举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理由;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实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好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好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摈弃前或者摈弃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好的,应当从危害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防备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中断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中断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好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苦难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举行排查治理,采取稳当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苦难预报时,应当实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苦难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好的处境时,应当采取中断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好措施,并实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终止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处境举行评估或者嘱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好生产供给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处境举行评估 对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察觉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好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治理处境评估报告等 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嘱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供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观法负责,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视管理 其次十一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模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视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鼓舞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促使整改。

      其次十二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处境制定相应的专项监视检查筹划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筹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处境开展差异化监视检查;对察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察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实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其次十三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其次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害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好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终止前,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视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好生产许可证 其次十五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察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刻摈弃;重大事故隐患摈弃前或者摈弃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好的,应当责令从危害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中断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摈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其次十六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中断施工、中断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抉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实时消释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好事故的现实危害的,在保证安好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中断供电、中断供给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抉择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安好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好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抉择、采取相应措施消释事故隐患的,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实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其次十七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举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好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其次十八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处境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好生产监视管理总局 其次十九条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那么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好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好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释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刻消释或者限期消释;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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