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实务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doc
5页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收到赔款是否需开具发票?问: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由物流公司运至买方,但运输过程中将这些货物丢失,经协商后,双方同意:由物流公司赔偿我们们损失,支付赔款,同时由我们公司开发票给物流公司请问专家:我们公司应该开什么发票呢?能开我们平时给客户开的卖产品的增值税发票吗?那“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又写什么呢?收到赔款,又怎样账务处理呢?答:参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居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赔偿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因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给运输公司,对于收取赔偿款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会计处理,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收到赔偿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