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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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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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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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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观法 第一条 为激励金融创新,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创新型省份创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观法 其次条 本观法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研发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观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研发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确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供给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的借款人为出质人,采纳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务必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获得国家学识产权局专利授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其中研发专利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三)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依法可以转让流通; (四)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好和保密事项; (五)他人未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六)该专利工程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进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别致性、创造性或未得志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六)其它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才能,根据授信管理手段,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确定比例发放,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贷款人应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笼罩风险的原那么,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嘱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学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供给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处境证明文件; (七)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实时向国家学识产权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借款人和贷款人认为如有必要,可向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观法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供给接洽服务和其它必要的扶助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同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处境报备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发生借款完全清偿、质押合同提前解除、专利权流失、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实时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商定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实时发放贷款,并紧密关注出质专利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处境,举行贷后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商定使用借款,履行相关义务,并采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贷款人的监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违反贷款合同商定,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途、利率、贷款风险管理、质权实现等方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实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它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概括实施细那么,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时协调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模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并积极合作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在专利权法律状态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专利权处置等方面供给支持 其次十条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财政贴息优待政策、组建专业性担保机构等支持政策和措施 其次十一条 本指导观法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省学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指导观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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