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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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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添置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添置驾考服务工作 1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视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添置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添置驾考服务工程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添置驾考服务,监管添置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辅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辅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其次章 添置服务程序 第六条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便当群众就近考试的原那么,综合考生处境、考试才能、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添置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添置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第七条 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实行“社会化考场自愿申请、市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申请报批准入机制 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考场,均可向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供给驾考服务的书面申请,经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供给驾考服务。

      第八条 社会化考场参与供给驾考服务的申请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和社会化考场 2 签订添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需持续添置驾考服务的,应当重新评估、签定添置服务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 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专心组织实施驾考服务工程,按时完成服务工程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采纳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视 第十条 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务必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省级财政 第三章 添置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 添置驾考服务人次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考试数据为准按规定免费补考所供给的服务次数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添置驾考服务费用定期结付,原那么上以三个月为一个结账周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在每年3、6、9及12月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直接纳辖的公安交警部门发起并确定考试服务人次,开具发票并附相关资料,提出付款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认定,签署付款建议,并将申请付款资料提交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申请付款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统计表、供给考试服务人次清单、发票、添置服务合同等 3 (三)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车管、后财部门要共同按相关规定复核初审认定,汇总行政辖区结付申请,签署结算观法,5个工作日将结付报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结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本细那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付款资料、市级汇总统计表、市级汇总付款报告及考场因违规违纪受处理的相关文件等 (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后,后勤财务处直接将驾考服务费用支付给考场 省、市、县三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本细那么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逐级审核,依规办理 第十三条 年初安置的驾考服务预算缺乏以据实结付当年度驾考服务费用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追加预算,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由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目标考核制度,由车管所监视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回访等方式,对考试合格率、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每月通报。

      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1日—31日),考核方式为考试过程音视频抽查和随机现场巡查相结合,在下一月上旬通报对全省驾驶人考场的月度目标考核结果 4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便当群众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举行举报投诉,实时对举报内容举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应查处处境对举报投诉违规问题查实的,将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纳入每月目标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 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差”,暂停考试业务和添置驾考服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添置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修理不实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实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设立卫生费、进场费、管理费等强制性收费工程的; (六)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举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考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供给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不合格”,取消考场资格,解除添置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 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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