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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存货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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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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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锌业存货案例 篇一:案例1-锌业股份存货跌价之谜 篇二:会计案例分组议论2存货 会计案例分组议论二------分析锌业股份存货处境 一、案例介绍: 葫芦岛锌业股份(000751)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15日,注册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主营业务是锌、铜和铅冶炼及产品深加工,镉、铟、硫酸、硫酸铜综合利用产品加工公司生产的“葫锌”牌锌锭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注册,为出口免检产品,硫酸被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认定为国家金质奖产品 公司发出原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 公司采用“M+1”定价机制M+1”指的是以保证稳定的加工费为根基,矿商卖出的锌矿价格那么等于锌价减去锌冶炼企业加工费 2022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愈演愈烈,锌锭价格全年持续下跌,10月份达成近几年的最低点 M+1定价机制开头瓦解:2022年12月31日锌锭价格已跌至9900元/吨,而曾经每吨的固定加工费就达7500元,若按M+1定价机制,锌矿的价格仅为2400元/吨由于国内锌矿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冶炼企业只能降低加工费来获得矿石M+1定价机制宣告瓦解。

      2022年下半年以来,经济衰退、经济危机曼延导致需求明显回落2022年存货总账面余额较2022年裁减了774 452 824.11元,减幅为32.22%,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余额比上年裁减了65.23% 2022年存货账面余额变动表 2022年锌锭价格的持续走低,锌业股份计提了大额的跌价打定2022年,锌业股份亏损了接近10亿元,而其中由于对原材料和生产本金计提存货跌价打定导致的资产减值损失达成4.5亿元,吞噬了净利润的46.42% 2022锌业股份存货跌价打定计提处境 由于锌业股份2022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2年4月15日停牌一天,自2022年4月16日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更加处理,股票简称由“锌业股份”变更为“*ST锌业” *ST锌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运营正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且股东权益为正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被实行其他更加处理的情形2022年5月24日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ST锌业”变更为“锌业股份”,*ST锌业告成摘帽。

      令人惊奇的是,2022年的库存商品不但没有计提跌价打定,反而转回了6800多万元的跌价打定2022年年初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打定才7600多万元,转回了90%以上,报表给出的解释是期末库存商品价格上升 如下表所示:2022年年初7600多万元的跌价打定几乎全部都是在2022年 当年计提,而计提的理由是2022年第4季度主产品锌锭价格的快速下跌即7600多万元的库存商品跌价打定都是针对锌锭价格下跌计提的 2022锌业股份存货跌价打定计提处境 二、议论与分析: 请同学们复习查找《企业会计准那么第一号----存货》相关规定,议论问题: 1、在形势极其不利的2022年,锌业股份计提大额的跌价打定有没有其他的动机?除了计提大额的存货跌价打定外,企业还有什么手段来举行这种利润的调理? 2、2022年,在锌产品价格创历史新低的处境下,企业为何不持续对库存商品计提跌价打定,反而转回跌价打定68 719 431.74元从计提存货跌价打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角度启程,如何解释该疑点? 3、2022年在主产品锌锭价格下跌48.64%的处境下,计提了相当于净利润46.42%的455 160 209.25元的存货跌价打定。

      结合案例中市场环境分析,存货跌价打定的计提理由或依据是什么? 4、本年除了硫酸产品外,其余主要产品本年营业利润率均为负数,结合行业环境等因素,试分析2022年营业利润率为负的主要理由? 2022年主营业务及产品处境表 篇三:案例 【案例】?最高法审结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确立PE投 资对赌原那么 【新挚友】点击图片上面蓝色字“投行资本论坛”关注 【老挚友】点击右上角,转发或共享本页面内容 ——兼论对赌条款等特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从2022年至2022年,投资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因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之争先后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2022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这场旷日耐久的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终究尘埃落定 海富投资案历经时间之长、所涉审级之多、影响之深,在中国的PE投资实践中实属罕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之判决,引起业界广泛争议,该案被称为“ 全国首例对赌条款无效案”;最高法提审该案,为该案再添起伏之波澜,亦为中国万家PE昭示前路。

      本文将通过海富投资案分析最高法为PE投资实践所确立的原那么,同时亦将探讨PE投资所涉的其他特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实践 一、对赌条款:“舶来品”之“洋为中用” (一)何谓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是在国际PE投资实践中运用得分外普遍的一种投资安置对赌条款的商定多因信息不对称所致,即投资人因对被投公司了解不充分而较难切实预见未来经营成果,故会与被投公司及其原股东商定一个目标,并基于该目标给被投公司估值若被投公司达成目标,投资人会相应调高估值;若未达目标,那么投资人有权获得确定的补偿在实践中,这种补偿通常以现金给付或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同时也可能通过增加或减弱投资人对企业的操纵权来实现 因此,对赌双方赌的是企业未来确定时期能否达成确定目标,对赌筹码那么是双方的股权、现金或公司操纵权等权益 (二)PE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及分类 在国际PE投资实践中,对赌条款被大量地使用,其形式和内容极为生动,商定的参考指标包括:融资方的财务指标,如EBITDA(计利息、税收、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等;经营指标或特定事情,如市场占有率、完成新产品测试或实现IPO等。

      概括的估值调整方式也多种多样,如被投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管理层或原股东按确定价格或无偿出让片面股权给投资人等投资人可获得的与对赌条款相关的特殊条款或安置通常有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超比例表决权、反稀释条款、更换管理层及现金补偿等国际PE投资机构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将对赌条款带入了中国的PE投资实践:如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投资蒙牛乳业的“对赌”,摩根士丹利投资永乐电器的“对赌”,高盛、鼎辉投资和PVP基金投资雨润食品的“对赌”,以及凯雷投资集团并购投资徐工集团的“对赌”(国际投资机构投资中国企业的经典对赌案例如表一所示) 表一:对赌条款案例 对于中国的本地PE投资机构而言,对赌条款是以“舶来品”的容貌展现但一经引入,其就在中国的PE投资实践中急速得到广泛的运用最为常见的对赌条款是关于上市时间和财务绩效的对赌除此之外,还可见到关于非财务绩效和企业行为等对赌(中国PE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及例如如表二所示) 表二:对赌条款的分类及例如 二、海富投资案始末:对赌条款效力之争 (一)案情回想 2022年11月1日前,甘肃世恒(当时名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海富投资、香港迪亚及陆波共同签订了《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商定由海富投资以人民币2,000万元对甘肃世恒举行增资,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5%,香港迪亚占96.15%。

      《增资协议书》第七条其次项对财务绩效商定了对赌条款,即甘肃世恒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若甘肃世恒达不成上述指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若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举行补偿;补偿金额=(1-2022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四项对上市时间商定了对赌条款,即若至2022年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的理由造成无法完成上市,那么海富投资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香港迪亚回购届时海富投资持有的甘肃世恒的全部股权若自2022年1月1日起,甘肃世恒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那么香港迪亚回购金额为海富投资所持甘肃世恒股份对应的全体者权益账面价值;否那么,香港迪亚回购金额为(海富投资的原始投资金额-补偿金额)×(1+10%×投资天数/360) 海富投资依约于2022年11月2日履行了出资义务,但甘肃世恒2022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6,858.13元,且甘肃世恒及香港迪亚拒不履行补偿承诺海富投资遂于2022年12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苦求判令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陆波按照对赌条款履行补偿义务,兰州中院于2022年12月一审判决对赌协议无效,补偿义务无须履行;2022年9月,海富投资提起上诉,但2022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亦二审判决对赌条款无效;2022年12月,最高法提审此案,并于2022年11月再审判决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履行补偿义务。

      海富投资案重大事情时间表如表三所示) 表三:海富投资案重大事情时间表 (二)一审判决:与公司对赌有损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 ○《增资协议书》第七条其次项关于甘肃世恒净利润达不到商定指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商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亦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该对赌条款的商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商定 ○《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内容与《合资经营合同》中相关商定不一致,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其次款的规定,应以《合资经营合同》内容为准,故海富投资要求香港迪亚承受补偿责任的苦求依法不予支持 兰州中院认为海富投资的诉讼苦求依法不能支持,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陆波不承受补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海富投资的全部诉讼苦求 (三)二审判决:对赌有违风险共担原那么 甘肃高院经审查认为: 各方当事人就甘肃世恒达不到财务指标,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及香港迪亚以确定方式予以补偿的商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那么,使海富投资不管甘肃世恒经营业绩如何,均能获得商定收益而不承受任何风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项的规定,《增资协议书》第七条其次项的该片面商定,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无效海富投资除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虽然甘肃世恒与香港迪亚的补偿承诺亦归于无效,但海富投资基于对其承诺的合理相信而缔约,故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甘肃世恒与香港迪亚应共同返还海富投资1,885.2283万元及利息 甘肃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片面事实不清,导致片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校正,并判决撤销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由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共同返还海富投资人民币1,885.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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