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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未按流程请病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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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306093325
  • 上传时间:2022-06-08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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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孕员工未按流程请病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病假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难点,面对法律法规对患病员工的保护,很多HR总会束手无策 涉及病假的一大难题,——当员工未按员工手册规定提交病假材料(包括未提交完整材料、未及时提交材料和未按流程提交材料等)时,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批准相应的病假,并将相应期间作为旷工处理针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手册规定了相应的流程和文件要求,且员工知晓该流程,员工就应当依规执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流程或提供材料的,用人单位有权视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流程和文件要求是形式,过分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合规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如果劳动者确实已经就医且持有符合要求的病假证明材料,即便在流程和文件上和员工手册要求有所不符,也达不到严重程度,不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目前系主流观点 案例分享 小张是艾斯公司的一名运营经理,因怀孕身体不适曾向该公司总监申请病假半个月在小张休假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曾向小张询问过情况,表示曾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请假制度开展病假审批 小张没有按照艾斯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一周后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小张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请假制度,艾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小张主张: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且认为其身体情况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 艾斯公司则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证明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艾斯公司请过病事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斯公司的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亦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的特征 虽然小张提出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但其此前确实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法院确认小张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小张在休假期间经艾斯公司要求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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