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docx
16页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工程价款的结算,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性,以及该领域相对的专业性, 本文主要是从最高法院的局部案例中进行摘录梳理,以便对相关问 题进行了解鉴于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的审判意见较多,具体到个 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一、合同无效时的计价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如何计算工程价款?民法典第793条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2017)最高法民终462号中,持观点,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施 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系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市场行情予 以确定,可以作为折价补偿的计价标准支撑角度如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清理条款等在(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中,持观点,虽施工合同无效,但履 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协议属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 可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类似观点在(2016)最高法民终 107 号该类结算条款并不因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出现,而收到主合同无 效而“从”合同无效的约束(类似可参见《最高法院:主合同与从合同管辖 但关于规费争议,即,当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时,能否取得规费? 其中,对于规费中的劳保费问题,诸多案例中涉及。
在(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中,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 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 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另在(2018)最高法民终383号,对于关于工程造价中应否包含规 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规费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向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收取的法定税、费,而施*作为自然 人,不是规费征徽对象另外,施永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涉 工程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将规 费支付给施*即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那么,也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交 易惯例相悖,故已完工工程量造价中不应当包含规费假设施*将来 实际缴纳了该局部规费,可另行主张与此相反的观点,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833号中,持观点,规 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 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 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规费该笔费用无论施工人是否已经负担、以何〃丁/“人、J^=1 J-tl l-l 4 JR m 9 /固 JV\U U局部。
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款中的规费局部是否应支付给杨荣未作 认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西高院于(2019)晋民 再266号中认为,二审判决森杰公司应支付杨荣的建设工程价款中 未包含规费局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类似的观点,在(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中,劳保基金作为工程 造价的组成局部,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 武*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 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 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该 案对对于劳保基金、施工利润、间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进行了分析)综上,在分析规费属性时,常引用的依据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 目组成》,但规费中劳保费的问题争议较大争议并不止于该一个 角度,另如劳动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价款,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呢?在(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应否计入工 程总造价的问题?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 程费用计价工程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可知,社会保障费属于 法定规费,是建设工程本钱的组成局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一二 审判决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单列的社会保障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 不当但,在(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 2. 2 计费原那么取费标准第四项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4. 3. 5约定“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 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 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 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据此,鉴定 机构参照上述合同约定未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四 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应向其支付劳保基金依据缺乏,不能成立2018)最高法民终821号,关于劳动保险费如何计取的问题,双 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但首先,…第三,歌山公司2013年4月19 日及9月28日作出的《决算报告》中也未计取劳动保险费基于 上述,原判决未将双方争议的劳动保险费509. 0623万元认定在工 程总价中,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持同类观点的有,(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劳动统筹费是否应 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院认为,劳保统 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那么是建筑行 业劳动保险费。
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 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那么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 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局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 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 意见中计取的该局部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基于劳保费在实务中的复杂性,上述案例实际上从各个角度如劳保 统筹费谁来交、(机构)退还给谁,该局部是否已经计算在工程价 款中,已经可否约定的问题另如在(2020)陕0113民初9892号,法院也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劳保统筹费用该案在分析工程造价时,涉及到送审结算、审 减率、扣减金额等,也涉及到分公司一同起诉时的处理)在退还或支付劳保统筹费的问题,在(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关 于兵建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基础公司代扣的劳保统筹费100万元? 卓越公司和兵建公司均将代基础公司缴纳的劳保统筹费100万元 抵做支付给基础公司的工程款,故该费用应当视为基础公司支付的 款项现兵建公司已举证证明该局部费用经劳保统筹站收取局部费 用后,由卓越公司退还兵建公司98万元,故兵建公司应当将卓越 公司退回的劳保统筹费98万元退还基础公司,一审法院对基础公 司此项主张局部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对于对于一审判决兵建公司应 退还基础公司劳保统筹费98万元,予以确认•••五、管理费、奖励费管理费的问题,另可参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根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 答(2018年6月26日),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 不予支持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 法〔2017〕151号(已失效)认为,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 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 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 法予以调整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 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在(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该案中,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 接受了总包单位的管理服务的,酌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将约定 的按审定的结算总额13%的管理费,酌情调整为9%o至于合同无效时的奖励费问题在(2018)最高法民终843号中,持观点,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 中的奖励性条款并不当然无效,鉴于承包人符合奖励条件,发包人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但关于奖励金争议,可能更多聚焦在其是否属于工程款?常见的观 点倾向于其不属于工程款如浙江高院解答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方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但也需要注意例外,如当事人明确将奖励金属于工程价款,也应予 以尊重如(2019)湘民终199号案•••六、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也称总价包干,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 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 一旦签订,如投标时的报价失误、履行中的人、材、机生产要素价 格上涨等风险,一般由承包人承当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虽名为(约定)固定总价,但实际上属 于约定不明或无效约定,如一些边设计便施工的工程,签约时无完 整详细的施工图等,此种情况下的固定总价可能只能算是合同暂定 价或预估价等,可方便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此种情况,个案中并不少见事实上,固定总价合同中价格也可能会调整,如承包人中途退场(在 下浮率问题中已经阐述)、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人材机价 格上涨时的价款调整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中,人工费 调整的问题,与工期延误(原工期内外)关联。
总价包干常见争议之一,即需要区分所包的风险范围如在(2018) 最高法民再33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第5.2条 的约定,本案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系 指合同总价不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政府调价等因素而有所调整,eq另外,一个主要争议集中在合同提前终止时如何处理?可以结合 (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和(2014)民一终字第69号进行了解分别在《民事判指导与参考》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过在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中,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按照平方米均价进行结算的未完工程,对已完工程局部进行结算时, 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先以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均价乘以总面积数 计算得出约定的总价款,再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 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对于已完工局部如何结算,双方虽然均同意进行鉴鉴定后如何计算 有很大区别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均没有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委托鉴 定机构对已完工和未完工局部均按定额作出鉴定,但不以该鉴定结 果直接确认工程价款,而是以此确定已完工局部占全部工程的比例, 再乘以平方米均价计算出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
我们认为,按定额鉴定以确定比例,也比拟科学这种计算方式既 能反映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出的真实意思,也能反映施工的客观情 况就本案而言,此种计算方式更为合理,故二审判决对此亦予以 了认可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24〜225页在选用具体的计价方式上,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司法实 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 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 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 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 进行计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刊登的最高法院(2014) 民一终字第69号案,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 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 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 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 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 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该案倾向认为,在建设单位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中途解除时,施工 单位可以突破合同价约定,以定额价计算工程价款•••七、质保金返还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