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管理规定.docx
6页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管理,根据相关要求,结 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对房屋及构 筑物进行分类、确认、计量,并确认对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和学校 对房屋及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第三条房屋及构筑物的登记建账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的分类、面 积、价值计量、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确认,产权登记材料的完备性 确认,以及资产卡片登记建账的有效性审核等第四条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国 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具体管理部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登记建账及管理 工作第六条学校基建处和后勤保障处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 房屋及构筑物新建和大修的登记建账手续第七条学校审计处负责提供学校房屋及构筑物新建和大修项目的竣 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八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房屋及构筑物建 账信息进行相应财务记账工作第三章房屋及构筑物建账原则第九条学校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大修的且审定金额达400万 元(含)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必须登记建账。
第十条房屋及构筑物内的电梯、XX空调以及其他不可移动的设备, 根据《XX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入账” 原则实施第十一条房屋及构筑物内的可移动设备和家具,根据《XX工程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谁购买谁负责入账”原则实施第四章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的初始登记第十二条房屋及构筑物在竣工验收后交付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到 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登记建账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需在房屋及构 筑物竣工验收后90天内完成暂估入账;建设工程已完成审计,则应及 时办理转固入账第十三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登记时,需对房屋及构筑物的产权 性质、资金来源、取得时间、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落位置、 使用年限等进行全面记载第十四条房屋大修400万元(含)以上项目转固时,若增加原房屋 使用年限,由建设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登记建账时一并明 确第五章房屋及构筑物建账程序第十五条新建房屋及构筑物:(一)办理流程房屋及构筑物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将登记建账所需材料交至国有 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屋及构筑物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卡后,打印《XX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至财务处 入账;暂估入账的房屋及构筑物以工程投资预算金额为入账依据,竣工转 固的房屋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核定的金额为入账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财务入账凭证,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 善卡片记账信息等,完成登记建账。
二)所需材料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房屋及构筑物入库登记表第十六条大修房屋及构筑物:(-)办理流程房屋及构筑物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将登记建账所需材料交至国有 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屋及构筑物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在学校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找到相应的卡片后,进行价值变化,并打印《XX工程学院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单》,至财务处入账二)所需材料1.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2. 房屋及构筑物入库登记表第十七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登记后,其价值原则上不再变动,除下列情况外:(-)根据规定对该资产重新评估;(二) 改建、扩建、维修固定资产,增加或拆除固定资产配套设施;(三)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四) 原固定资产价值登记错误第六章房屋及构筑物销账原则及程序第十八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销账,需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一)销账原则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或受到不可预计的自然的影响造成房屋及构筑 物受损需进行销账二) 办理流程1. 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事项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审议;2.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报批报备;省教育厅批复后,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 产处置,并至财务处销账。
三) 所需材料1 .请示报告;2.国有资产处■ ■■IE1:申请表;学校正式决议;教育厅批复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价值凭证;房屋建筑平面图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