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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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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论文农村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研究学 生 : . 指导教师 : .专 业 : 国土资源管理 . 年 级 : 2009级 .班 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学 号 : 实习单位:山东明嘉勘测测绘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目录引言1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1.1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度1.2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则1.3农村土地承包法目的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方面运用2.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2.2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用地状况调查2.3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现状调查2.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调查2.5家庭承包情况调查3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当前土地流转中的运用3.1农村土地流转背景3.2流转的成果3.3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研究4争议调解5结论 引言自200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成为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运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的需要对此,本人利用实习期间,不断收集资料,走访了很多身边的农民朋友和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自己不断调查,并且结合自家乡镇为依据,写出这篇论文,仅仅代表个人调查,在里面有许多错误希望老师及时提出1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和合法权益,促进三农的发展具体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度、原则、目的1.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在保持农村土地权属性质不断的前提下,由农民或者农户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具体说来包括两种承包方式:一是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二是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平等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但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1.2农村土地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公开”是指: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发包方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了解承包情况但就我研究的本乡镇情况,公开很难做到,大多是通过个人询问得知的,集体公示几乎做不到再有承包程序的公开,现在承包程序主要有:承包小组产生,拟定承包方案,公示方案,通过讨论方案最后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要公开公平”中男女双方的公平,没有根本落实,重男轻女思想依然存在由于结婚出嫁外村,在新居住地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几乎没有由于女方户口结婚转入转出问题存在,所以很难从根本解决公正”由于基层村干部、乡镇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土地位置、质量优越的地块,往往通过个人意愿承包给个别人,从而造成基层腐败,行贿现象在承包中的严重出现根据本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破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方面运用2.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法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与社会调查分析系统” 2007的抽样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无所知,而那些表示知道此法的农户中,大部分农户又都不知道该法的主要内容,甚至连“承包期内不再调地”和“农户不同意,谁也无权在土地承包期内拿走土地”这两项涉及农民自身权益保护的最核心内容都不知道⑦ 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从全国看,目前还有少数村组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地方因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不明晰,边界不确定等原因,林权证发放不及时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以及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  三是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得不到落实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随意扩大征地规模,违法越权审批土地截止到2008年上半年,全国各类开发园区竟有6000多个,⑧开发园区过多过滥,土地闲置率过高,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农民失地失业。

      有些地方为了减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忽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受益主体地位,以各种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与变动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在一些村组形同虚设制定土地承包方案、调整承包地、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往往是村组织或个别村组干部“一锤定音”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更有甚者,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一些地方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被非法剥夺或许是受“平均分配”等农民传统公平观念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承包地就被发包方收回,使得继承人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2.2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用地状况调查 我国农村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我村人口大概1000余人,在我县属于人口较少的村, 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我们与其他的大村相比,就经济,农业等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以蔬菜大棚、种地为生。

      所以土地利用还算可以就我村出现的用地问题如下:其一:乡镇没有起必要的指导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的展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是有批准权的,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同时,对于农村承包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是,通过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可以看到,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三分之一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二:农民自身的土地法律意识不够 农民盲目的认为自己暂时承包的土地就是自己的,并没有形成土地是国家的这一意识,造成了土地纠纷问题中难以调节的问题,一次,我们在着力促进农民的收入提高的同时,也有必要提高一下农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教育农民 ,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其三祖辈留下的老问题 我在村中暗暗的调查了两家因为土地纠纷而又矛盾的村民,他们各自说得的有理由,一个是这样说的,:“我们祖辈的地本来是平均分的,可是到了我们这一代,他拥有的地却比我家多得多,我觉得肯定不公平”,另外一个却这样说,:“在我祖辈的时候,我家的人口比他家多,得到的土地自然比他们家多,那是我们家6口人,他家才3口,按人口分配,这样有什么不对吗?”他们的话都很精辟,我翻译成普通话就这么个意思,用我家乡的方言内涵更深当然,问题的产生,我们不能让它一直妨碍我们耕地的开垦,我们急需一些解决的办法,让现有的耕地不再减少2.3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现状调查我村自实行土地承包二十余年来,出现了很多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农民之间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侵权行为;离异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2000年,王某承包一块土地,这块地与史某相邻自王某建造成大棚开始,就在与史某的临界处保留了一块长200米宽50公分的过道,以便蔬菜运输到2010年史某把自家的承包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在计量的时候史某故意把王某的临界过道20公分划给了张某,并且给以了转包费用开始的时候,王某并不知情到2011年由于蔬菜价格不理想,王某把大棚取消,开始种小麦,就把原有的过道包括进来种植,但是,张某不允许,因此两人发生争执,并且闹到村委里,要求证明。

      上述是我村非常典型的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经过调查和研究对农村中承包地侵权行为,二轮承包中出现的不合理承包方案,导致现在农村(我村)负面用地行为特别多,侵犯他人承包地时有发生,我们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不能片面的从农民、村委的找原因,需要我们结合当地传统和更高层管理模式上考虑在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农村中侵权他人经营权的行为也是在所难免,因为家家相连,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农村中新增承包地几乎没有增加,新生婴儿和新入本村人口几乎得不到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与不得不侵犯是当今农村现状2.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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