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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10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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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 1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三章 董事长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分别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2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四章董事会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第 3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 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二十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4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第 5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方式送出的,以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第三十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第 6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 7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二)董事姓名;(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将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1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1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三十九条 采取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至指定地点和号码,逾期第 8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表决票无效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四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第 9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章 公告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十一章 决议执行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第 10 页 共 11 页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2日第 11 页 共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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