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docx
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其次节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其次审程序根基学识 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举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务必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举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抉择开庭审判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抉择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 4、有无证据目次; 5、有无证人名单; 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打定 人民法院抉择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遂举行,需要举行确定的庭前打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举行以下各项打定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摈弃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处境、听取观法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加入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法,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置以及赋予何种处置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包括以下环节: 1、开庭审理;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被告人结果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四)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处境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持续举行的情形时,宣布休庭和顺延审判时间的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影响审判举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察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举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因展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持续举行审理的情形而裁定暂时中断举行审判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嘱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出于不能抗拒的理由 中止审理的理由消散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展现某些特定的情形而使案件失去持续审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终止审理适用终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是: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判,人民法院以撤诉结案的;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判决、裁定和抉择 判决、裁定和抉择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三种对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抉择 1、判决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抉择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刑事判决务必采用书面形式 2、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片面实体问题所作的抉择刑事裁定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抉择抉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案件的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抉择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抉择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 二、刑事公诉案件其次审程序 其次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其次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举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方式 (一)提起其次审程序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217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被害人苦求抗诉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权利,而是赋予其苦求抗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苦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决书的其次日起算 另外,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片面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但假设原审附带民事片面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其次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其次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观法,对事实领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其次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举行 (五)其次审程序的审判原那么 1、全面审查原那么 其次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举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片面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举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领会,证据是否切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护的处境; (6)辩护人的观法以及采用的处境; (7)附带民事片面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议论的观法。
2、上诉不加刑原那么 上诉不加刑原那么是指其次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其次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那么的限制 (六)对其次审案件的处理 1、维持原判其次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举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那么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处境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领会或者证据缺乏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发回重审对事实不领会或者证据缺乏的第一审判决,除其次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其次审人民法院一般应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其次审人民法院察觉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七)审理期限 其次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特殊处境需要延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抉择,可以延长2个月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