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大第四章国际结算-托收.ppt
68页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第六节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第一节 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collection)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的付款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者(3)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通俗的讲,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常见的 “凭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凭信托收据或付款承诺书等 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及商业单据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而言,其风险要更大一些 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
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国际贸易项下的托收经常是跟单托收,即附有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的托收,有别于非贸易项下的光票托收二、托收当事人,(一)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可以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委托人的责任如下: 作为出口商履行贸易合同责任;作为委托人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单据是进口商提货的必要凭证,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指接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帐户的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1.托收行的责任如下: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验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国际惯例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一般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有以下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四)付款人(Payer/ Drawee) 付款人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当代收行将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 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需要时的代理人是委托人为防止这种情况在委托书中写明指定的代理人。
付款人 (进口商),托收行,委托人 (出口商),代收行,,,,,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无契约关系,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上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委托书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 托收委托指示,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委托(托收)申请书,(一)定义: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 (二)主要内容: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一般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明确是否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就不得交单 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 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一)定义: 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二)内容: 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和号码等,,,,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2)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托收行在缮制托收指示书时,应将交款指示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交款指示是托收行对代收行在款项收妥后如何汇交的指示托收业务流程,①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②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③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⑤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⑦ 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四、托收方式的种类,以托收时是否附带商业货运单据,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三)直接托收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URC522)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 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 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 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 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一)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第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 (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Avalised Draft for Collection) 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信用,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第三节 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概述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