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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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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哪些?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具体由以下指标构成: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2.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各项指标对辖区内用地规模构造开展宏观管理及指导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编制,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百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度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扩展资料: 土地内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容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是在土地潜力评价的根底上,联系某种具体生产对象的适生条件来开展根据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可对一定地段的土地开展评价和分级,用质量和数量来表示 考虑到土地适宜性是指持续不断的利用,要联系到未来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大规模地去除植被、发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块、新修道路、土壤侵蚀或环境退化等),以及从而形成的适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适宜性的分级分为两种:当前土地利用现状的适宜性分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分级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哪些?各项计划指标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指标,按用地性质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剩余208字)阅读整篇文章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本期内容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图 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土地调控指标有哪些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年)》确定的土地调控指标分为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共计15项按其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共6个 预期性指标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主要包括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共9个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年)》约束性指标一览表 5.规划建设用地技术指标是什么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

      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 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选用指标之分 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 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存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他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方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

      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开展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 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开展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往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 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 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

      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是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居住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在新建居住区中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 要评价任何一个技术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率的好坏,要解决任何一个技术经济总是都离不开采用各种各样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种类和层次,形成了不同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 (1)经济指标体系和技术指标体系经济指标体系是反映技术方案经济状况的指标体系 经济指标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方案经济评价指标,如超额利税、超额利润、资金利税率、资金利润率等;二是作为计算技术经济模型确实定性经济指标,如发电出力、单位千瓦投资、汇率、利率、税率等;三是作为影响技术经济效果的不确定性经济指标,如市场价格、销售量等。

      技术指标也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评价指标;二是作为经济指标的计算依据;三是用作技术方案代表性参变数,如电力导线经济截面指标 (2)货币指标体系和实物指标体系货币指标体系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把各种形式的实物指标通过价值(货币)的形式统一起来,给技术经济评价和计算带来极大的方便 缺点是包含通货膨胀因素,不真实反映实物指标实物指标体系反映实物平衡状况,是货币指标计算的根底 (3)综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有哪些类型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 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l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方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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